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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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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
原则上,1910年 代~1920 至1920 年 代 末期,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所称之[[中华民国政府]]应为 [[ 中华民国大总统 ]] 与 [[ 国务总理 ]] 双首长为主的三权分立制度。细分下,行政外交军事权归中华民国大总统与国务总理、立法权归参议院,而司法权归法院。
经过折冲后,1912年以临时约法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是采取接近内阁制的双首长制。[[总统]]与[[总理]]均由参议院选出,总统职务为执行法律、发布命令、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任命官员、外交权、依法宣布戒严、特赦、减刑复权。不过,以上各权利均需经由参议院同意。而与总统相同实际政权统治的国务总理则负责实际中国之内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权。
===国民政府时期===
虽然国民政府前身为[[孙中山]]于[[广州]]成立之护法运动政府或军政府等机构,但是因其主权治权未及全部中华民国领土,故不能称之为“中华民国政府”。而事实上,1925年7月1日于广州成立、1927年9月20日定都[[南京]]之国民政府,直到1928年10月攻下底定 [[ 北京 ]] 后,才获得 [[ 西班牙 ]] 、 [[ 德国 ]] 、 [[ 法国 ]] 等大国承认。而1929年1月,[[张学良]]在东北易帜,决定除去北洋政府五色旗,名义上服膺国民政府后,国民政府才真正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国家形式上“统一” 。
国民政府特色为 [[ 委员制 ]] 。一般来说,政府的运作主要决策者为中国国民党党内机构遴选出之国民政府委员所组成的国民政府委员会,而除了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外,国民政府也有许多机构多采取委员制。而这种体制直到1948年实际行宪后,才有所更动。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定额早期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后增为24至36人,而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监察院长、考试院长、司法院长、及其副院长均由该委员会推选。
如再就职权细分,一般来说,在1930年 代 ——1940年 代 , [[ 国民政府主席 ]] 为中 [[ 国政府元首 ]] ,与国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外交与军事及中国国家统治权,内政则由 [[ 行政院 ]] 负责。而国民政府从1930年蒋中正内阁开始共组阁过十数次。
另外,中国因为 [[ 抗日战争 ]] ,于1938年宣布实施战时政府制度,军事权由国民政府主席转为 [[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 。而到1948年行宪并由国民大会选出中华民国总统、国民政府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同时裁撤后,中华民国政府才真正成为“一府五院的内阁制”。
国民政府主席由[[林森]]长期担任,任期自1931年开始至1943年去世。1943年之后为蒋中正,直至1948年国民政府结束运作,移交选举的中华民国政府。
就整体来看, [[ 国民政府 ]] 的运作一直是以[[蒋中正]]为主,其他国民党中心干部为辅的党国政府体制。通常中央政府职权划分,都是以蒋中正量身定作。而1929年至1975年为止,不论职务是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还是中国[[台湾]]当局,蒋中正一直都是中国台湾当局的最高领导人<ref>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84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ref>。
====行宪至今====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大法,基于政协宪草决议案蓝本,于1946年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制定通过。1948年,全国民选国大代表并召开了行宪国民大会,选举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新的中华民国政府体制正式建立。在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到[[台北]]后持续使用此宪法。直到1990年代开始对宪法的进行重大修正,并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在其中加入了许多针对台湾所设计的条款。1987年7月15日,中国台湾当局宣布终止“戒严令”;1996年,首次直接民选中国台湾当局领导人。2000年, [[ 民主进步党 ]] 赢得第十届总统、副总统选举,实现中国台湾当局首次的政党轮替,民主逐步成熟;2008年中国台湾当局完成二次政党轮替。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