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云峰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云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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