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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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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北洋政府时期===
原则上,1910年代 -1920 ~1920 年代末期,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所称之 [[ 中华民国政府 ]] 应为中华民国大总统与国务总理双首长为主的三权分立制度。细分下,行政外交军事权归中华民国大总统与国务总理、立法权归参议院,而司法权归法院。
经过折冲后,1912年以临时约法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是采取接近内阁制的双首长制。 [[ 总统 ]] [[ 总理 ]] 均由参议院选出,总统职务为执行法律、发布命令、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任命官员、外交权、依法宣布戒严、特赦、减刑复权。不过,以上各权利均需经由参议院同意。而与总统相同实际政权统治的国务总理则负责实际中国之内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权。
虽说政府设计如此,在此年代期间之中华民国政府体制仍为人治为主。1912年,袁世凯将总统职权扩大,甚至于1915年短暂宣布帝制。后[[袁世凯]]放弃洪宪帝制,恢复“中华民国”年号,但仍然想当中华民国的大总统,并起用 [[ 段祺瑞 ]] 为国务卿兼陆军总长,企图依靠段团结北洋势力,压制 [[ 南方起义 ]] 力量,但起义各省没有停止军事行动。5月下旬袁世凯忧愤成疾,同年6月6日,因尿毒症不治而亡<ref>[http://www.sohu.com/a/292472359_120021527 揭秘民国八大军阀的结局,是非成败转头空!],搜狐网,2019-02-01</ref>。 1916年北洋政府虽短暂回归双首长制,不过仍发生府院之争的混乱场面。
===国民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特色为委员制。一般来说,政府的运作主要决策者为中国国民党党内机构遴选出之国民政府委员所组成的国民政府委员会,而除了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外,国民政府也有许多机构多采取委员制。而这种体制直到1948年实际行宪后,才有所更动。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定额早期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后增为24至36人,而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监察院长、考试院长、司法院长、及其副院长均由该委员会推选。
如再就职权细分,一般来说,在1930年代 -1940 ——1940 年代,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国政府元首,与国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外交与军事及中国国家统治权,内政则由行政院负责。而国民政府从1930年蒋中正内阁开始共组阁过十数次。
另外,中国因为抗日战争,于1938年宣布实施战时政府制度,军事权由国民政府主席转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而到1948年行宪并由国民大会选出中华民国总统、国民政府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同时裁撤后,中华民国政府才真正成为“一府五院的内阁制”。
====行宪至今====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大法,基于政协宪草决议案蓝本,于1946年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制定通过。1948年,全国民选国大代表并召开了行宪国民大会,选举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新的中华民国政府体制正式建立。在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到 [[ 台北 ]] 后持续使用此宪法。直到1990年代开始对宪法的进行重大修正,并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在其中加入了许多针对台湾所设计的条款。1987年7月15日,中国台湾当局宣布终止“戒严令”;1996年,首次直接民选中国台湾当局领导人。2000年,民主进步党赢得第十届总统、副总统选举,实现中国台湾当局首次的政党轮替,民主逐步成熟;2008年中国台湾当局完成二次政党轮替。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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