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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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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华民国的治权机关,其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体制(别称中枢)中,“一府”是指中华民国总统及其幕僚单位:总统府,“五院”则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与监察院。而地方政府则指直辖市、县、市;县市政府之下再设置乡、镇、市、区 <ref>[http://www.doc88.com/p-7817627067292.html 中华民国政府],道客巴巴</ref>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地方政府架构共分为省、县、乡等三级,但“省”的功能于1998年起虚级化,故一般均将省级剔除。而原本属于省级的直辖市,目前暂划入县级之中,惟其仍拥有比县市政府更高的自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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