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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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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廷帝國皇帝[[ 查士丁尼一世 首先採取措施 ]]為了 鞏固帝國的內部 統治 , 任命10人組成的委員會(以後又組成16人委員會),系統編纂羅馬帝國的法律。全部編纂工作 從528 從西元528 年開始, 到534 到西元534 年告竣,歷時6年。法典包括兩個綜合部類,一類是由政府頒布的各種法令,稱為成文法;另一類是著名法學家對法令的論述和闡釋。委員會收集了自哈德良以來歷代皇帝所頒布的法令,刪除過時和相互矛盾部分,於529年編成《 [[ 查士丁尼法典 ]] 》共10卷。533年編成《法學彙纂》,共50卷,收集了歷代法學家的論文。同年又頒布《法理概要》,或稱《法學家指南》,簡要闡明法學原理,作為學習羅馬法的教材。在法典編纂工作完成以後,查士丁尼又陸續頒布了168條敕令。這些敕令,當時未被列入法典,到 了565 了西元565 年也被編輯成集,稱為《新法典》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補充。查士丁尼時代匯集整理的全部羅馬法律文獻,統稱《羅馬民法匯編》。這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系統完全的法典。它確定了統一的無限私有制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是有關羅馬帝國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關個人利益的法律。」私法基本上分人、物、對物權、對人權(即債、契約等)以及民事訴訟等五個部分,體現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換本質的法律關係問題。恩格斯稱羅馬法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其所具有的意義大大超出了上古和中世紀社會的範圍。從十二世紀起,西歐重新恢復對羅馬法的研究,《羅馬民法匯編》成為各國研究和制定法律的基礎。其中的公法對後世無多大影響,而私法則對近代歐洲各資產階級國家的立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帝國的統治。法典中滲透君主專制的思想,極力歌頌君權,認為「沒有任何東西再比皇帝陛下更高貴和更神聖」,「只有他(皇帝)一個人能夙興夜寐,為人民的幸福着想」,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的效力,,誰反對皇帝就要遭到法律的懲治。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權同神權結合起來,第一個提出君權神授的思想,宣傳皇帝直接得到「天惠」來統治人民,使君權神聖化。為了鞏固奴隸主對奴隸和隸農的統治,阻止在帝國內部已經孕育的封建因素的發展,法典一再強調奴隸和隸農的依附地位,他們必須服從主人,「都應該服從自己的命運」,不得有任何反抗。由於拜占廷的奴隸制度正在發生變化,使用奴隸勞動已不再能獲得厚利,《新法典》不得不規定允許釋放奴隸,隸農則仍須固着在土地上,以保證大地主有充足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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