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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大銘

增加 39 位元組, 5 年前
==華隆案==
*因[[華隆案]]之故,[[證交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罰責,以「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它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也就是隱匿並公佈不實之財務報表,將可處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徒刑,或最重可處兩億元以下的罰金,俗稱「[[翁大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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