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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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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的改变,随之凸显了农村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些问题--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管理体制,已经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而改革的疾风暴雨也使得习惯了过去管理方式的农村干部一时茫然:管得多了会出错,不管也不行,怎么管又不会。于是,农村一些地方一度出现基层组织瘫痪、半瘫痪的状况,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秩序,而且需要回应农民以政治民主权利保障经济社会权益的迫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亟须改革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而这个任务,历史地落在了承担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职能的民政部肩上。
[[File:崔乃夫2.jpg|缩略图|崔乃夫2]]
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1982年通过的新的《宪法》,又明确提出了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大队改村民委员会也已经确定下来。但是具体怎么改,兹事体大,务须慎重。在彭真同志的指示下,崔乃夫部长带领民政部的同志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承担了代中央起草有关这场改革的政策性文件的艰巨任务。从1982年初到1983年10月,民政部多次就该文件进行讨论修改,召开各种形式的讨论、修改会议,近两年间,修改了20多次,文稿摞起来有一尺多厚。在这之中,最关键的是确定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设在哪里。当时有人主张建大乡,也有人主张建小乡;关于村,则有人主张在自然村建立村委会,而在村委会之上建立村公所。崔乃夫部长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力主在原来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建立乡镇政府,一般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建立村民委员会。他认为,这样建立新的乡村组织,折腾少,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传承,有利于干部群众的稳定,有利于形成地域的认同感,有利于发展群众自治;而在自然村建立村委会,之上设置村公所,多了个层次。由于切合实际,中央采纳了民政部的建议。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发出,其中规定:"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各地在改革中,村一级也绝大多数都是按照原生产大队的规模设置。后来,虽然有个别省份建立了小乡小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都被实践证明是弊大于利,各自主动回归到当初民政部的主张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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