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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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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center>'''交通事故'''<b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ss2.meipian.me%2Fusers%2F6071538%2F08fd36f4481a44c5b2e6ed9ad4533279.jpg%3Fmeipian-raw%2Fbucket%2Fivwen%2Fkey%2FdXNlcnMvNjA3MTUzOC8wOGZkMzZmNDQ4MWE0NGM1YjJlNmVkOWFkNDUzMzI3OS5qcGc%3D%2Fsign%2F4a22db4086fb3fcbb197ea29a331ce7e.jpg&refer=http%3A%2F%2Fss2.meipian.me&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712724772&t=c9c16e5166d4d84f90ae5852c98793ec"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meipian.cn/1wob19us 圖片來自美篇]</small>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 [[ 地震 ]] [[ 台风 ]] [[ 山洪 ]] [[ 雷击 ]] 等不可抗拒的 [[ 自然灾害 ]] 造成。
2023年6月1日起,公安部将推广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ref>[http://www.gaotai.gov.cn/zfxxgk/gzzfxxgk/hqz/ggflfw_hqz/202312/t20231229_1164452.html 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13常见法律问题解答]高台县人民政府</ref>
==事故定义==
按照中国相关 [[ 法律 ]] 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ref>[https://www.66law.cn/laws/353823.aspx 电动车撞电动车,医院检查无伤害-交通违章]华律网</ref>
==评价指标==
[[ 交通事故 ]] 率(traffic accident rate)评价交通事故多少的一种 [[ 指标 ]] 。常用的 [[ 事故率 ]] 有三种。
===人口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0万人中一年内发生的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因用死亡人数作标准,便于比较,所以一般都以死亡人数作统计标准。每10万人中的事故死亡率R1可按下式计算:
===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 [[ 伤1 伤]]1 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 [[ 伤1 伤]]1 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事故类型==
===城市类===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 [[ 红绿灯 ]] ,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 [[ 追尾 ]] ,或 [[ 雨雾天气 ]] 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事故赔偿==
===法律法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2012年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近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另注: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1===
201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
===2===
2011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4736元;
===3===
2011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21984元;
===4===
2011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
==检验鉴定==
===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指纹鉴定===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处理程序==
===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4月,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10项便利措施,其中包括推广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3] == 处理步骤==播报编辑 ===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四、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篇==
播报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于2012年9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那该解释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责任又是如何认定的? ===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机动车所有人过错又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二、连带责任=== === (一)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二)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1、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三)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并被多次转让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分以下情形: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发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三、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原则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即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 四、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五、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六、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 七、与道路有关责任主体===
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A、原则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B、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2、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八、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情形:
 
1、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机动车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机动车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机动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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