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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付款
,创建页面,内容为“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 汇票付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付款是指一切汇票…”
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
汇票付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狭义上的付款仅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付款既包括狭义上的付款,还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
==汇票付款的内涵==
1.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 <ref>[[1.0 1.1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f>
在通常的票据活动中,可以说,出票是票据活动的起点,付款则是票据活动的终点。付款的意义在于消灭票据关系,因而只有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后,票据的职能才能得以最后实现。但是,付款行为与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有所不同,它并不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票据上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签章为要件,所以付款行为并不属于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票据行为,但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准[[票据行为]]。
2.付款是义务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汇票代表的权利即是一定数额金钱的支付[[请求权]]。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义务即是按照汇票上的文义向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付款行为较之民法上的清偿而言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概念,民法上的清偿并不以支付金钱为限,可以支付金钱以外的物或者提供一定的劳务,票据上的付款行为却只能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付款是产生消灭票据关系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付款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票据关系消灭,支付票款的如果是[[汇票]]上的第一债务人即承兑后的付款人,则该付款人所为的付款行为可以完全消灭汇票关系;未承兑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付款,也可以消灭票据关系,他们在付款之后可以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当事入主张补偿,此项权利的主张即不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汇票付款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汇票上的付款可以进行很多种分类,最常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ref>[[蓝寿荣.商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ref>
1.以付款人的不同为标准分为本人付款与代理人付款
现代社会的票据活动较早期的票据活动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发展,票据付款形式脱离了较为原始的方式,付款人范围的扩张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所谓本人付款即为付款人自己付款,亦即由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直接向持票人进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则是指由付款人指定的其他人来代替付款人进行的付款。
应当指出的是代理付款人不同于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票据法所规定的预备付人。后者一般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记载于汇票上的预备在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时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付款人以外的人。两者的区别首先是设立的目的有所不同,预备付款人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票据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代理付款人的设立则是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提供更多的方便。其次,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预备付款人在汇票法律关系当中居于第二付款人的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付款人作为付款人的代理人,并不具有票据上独立的法律地位。再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预备付款人一般由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指定,而代理付款人则由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指定。最后,两者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同。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后仅免除被参加付款人后手的票据责任,票据关系并未因为[[预备付款人]]的参加付款行为而完全消灭,代理付款人的付款行为则能导致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2.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是否支付全部汇票金额为标准将付款分为全部付款与部分付款
支付票据所记载全部金额的付款为全部付款;仅就票据记载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付款即为部分付款。两者的效力是不同的。汇票经全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不仅付款人免除了其票据责任,在汇票上签章的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因此而免除了[[票据责任]]。
3.以是否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支付为标准将付款分为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
到期付款在我国《[[票据法]]》上一般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则是指在上述期限以外所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根据付款的具体时间又可分为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两种形式,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所为的付款;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一般发生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故又称特别付款。我国《[[票据法]]》依照票据立法的通例而主要规定了到期付款的形式,对于期外付款则采用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关于期外付款的效力,将在[[付款程序]]中讨论。
4.以汇票付款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账付款与现金付款
这种分类方法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银行结算制度及票据实务中则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对于单位的现金使用与管理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反映在票据活动规则中即对付款的方式有一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单位使用汇票的情形,故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上述规定,我国汇票的付款多采用转账付款形式。
==汇票付款的程序==
1.持票人提示付款<ref>[[蓝寿荣.商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ref>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票据并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分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必须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已承兑汇票的被提示人是[[承兑人]],未承兑汇票或见票即付的汇票的被提示人是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须在合法的期限内进行: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应当在承兑人、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保全的是[[追索权]]。
2.付款人审查
付款人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包括对票据的格式、票据记载事项、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等事项进行审查。付款人对因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错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
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当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对于经审查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应当做成拒绝证书。持票人凭借拒绝证书方可行使追索权。
如果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实施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受理后无理拒付等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故意造成持票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理解: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代理付款人是指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即持票人的开户行。
2、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理解:从出票日算起,在2年之内,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都可以持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特点'''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
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
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
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
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权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中的一人、多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四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未提示付款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
第七
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视频'''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吗'''
[https://haokan.baidu.com/v?pd=wisenatural&vid=5109604979688597963好看视频]
==参考文献==
{{Reflist}}
汇票付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狭义上的付款仅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付款既包括狭义上的付款,还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
==汇票付款的内涵==
1.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 <ref>[[1.0 1.1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f>
在通常的票据活动中,可以说,出票是票据活动的起点,付款则是票据活动的终点。付款的意义在于消灭票据关系,因而只有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后,票据的职能才能得以最后实现。但是,付款行为与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有所不同,它并不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票据上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签章为要件,所以付款行为并不属于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票据行为,但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准[[票据行为]]。
2.付款是义务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汇票代表的权利即是一定数额金钱的支付[[请求权]]。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义务即是按照汇票上的文义向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付款行为较之民法上的清偿而言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概念,民法上的清偿并不以支付金钱为限,可以支付金钱以外的物或者提供一定的劳务,票据上的付款行为却只能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付款是产生消灭票据关系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付款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票据关系消灭,支付票款的如果是[[汇票]]上的第一债务人即承兑后的付款人,则该付款人所为的付款行为可以完全消灭汇票关系;未承兑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付款,也可以消灭票据关系,他们在付款之后可以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当事入主张补偿,此项权利的主张即不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汇票付款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汇票上的付款可以进行很多种分类,最常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ref>[[蓝寿荣.商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ref>
1.以付款人的不同为标准分为本人付款与代理人付款
现代社会的票据活动较早期的票据活动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发展,票据付款形式脱离了较为原始的方式,付款人范围的扩张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所谓本人付款即为付款人自己付款,亦即由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直接向持票人进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则是指由付款人指定的其他人来代替付款人进行的付款。
应当指出的是代理付款人不同于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票据法所规定的预备付人。后者一般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记载于汇票上的预备在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时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付款人以外的人。两者的区别首先是设立的目的有所不同,预备付款人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票据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代理付款人的设立则是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提供更多的方便。其次,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预备付款人在汇票法律关系当中居于第二付款人的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付款人作为付款人的代理人,并不具有票据上独立的法律地位。再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预备付款人一般由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指定,而代理付款人则由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指定。最后,两者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同。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后仅免除被参加付款人后手的票据责任,票据关系并未因为[[预备付款人]]的参加付款行为而完全消灭,代理付款人的付款行为则能导致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2.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是否支付全部汇票金额为标准将付款分为全部付款与部分付款
支付票据所记载全部金额的付款为全部付款;仅就票据记载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付款即为部分付款。两者的效力是不同的。汇票经全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不仅付款人免除了其票据责任,在汇票上签章的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因此而免除了[[票据责任]]。
3.以是否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支付为标准将付款分为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
到期付款在我国《[[票据法]]》上一般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则是指在上述期限以外所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根据付款的具体时间又可分为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两种形式,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所为的付款;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一般发生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故又称特别付款。我国《[[票据法]]》依照票据立法的通例而主要规定了到期付款的形式,对于期外付款则采用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关于期外付款的效力,将在[[付款程序]]中讨论。
4.以汇票付款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账付款与现金付款
这种分类方法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银行结算制度及票据实务中则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对于单位的现金使用与管理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反映在票据活动规则中即对付款的方式有一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单位使用汇票的情形,故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上述规定,我国汇票的付款多采用转账付款形式。
==汇票付款的程序==
1.持票人提示付款<ref>[[蓝寿荣.商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ref>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票据并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分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必须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已承兑汇票的被提示人是[[承兑人]],未承兑汇票或见票即付的汇票的被提示人是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须在合法的期限内进行: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应当在承兑人、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保全的是[[追索权]]。
2.付款人审查
付款人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包括对票据的格式、票据记载事项、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等事项进行审查。付款人对因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错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
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当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对于经审查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应当做成拒绝证书。持票人凭借拒绝证书方可行使追索权。
如果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实施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受理后无理拒付等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故意造成持票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理解: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代理付款人是指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即持票人的开户行。
2、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理解:从出票日算起,在2年之内,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都可以持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特点'''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
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
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
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
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权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中的一人、多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四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未提示付款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
第七
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视频'''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吗'''
[https://haokan.baidu.com/v?pd=wisenatural&vid=5109604979688597963好看视频]
==参考文献==
{{Ref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