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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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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企业收入'''<br><img src="https:xxxxx//www.huanxin.com/data/upload/ueditor/20201023/5f924cd2a8e18.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http://www.huanxin......html com/news/5489 圖片來 自OOO自环信]</small> |}'''企业收入'''是指由国营企事业单位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形成的预算收入的统称。1986年以前,预算收支科目中曾以其作为预算收入科目中的一个类,主要包括: (1) 国营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资金占用费 ( [[ 固定资金占用费 ]] 及流动资金占用费);(2) 由利润形式转化而来的调节税、承包费、租赁费等;(3) 由国家预算弥补的企业亏损以及财政价格补贴等形成的负收入;(4) 事业单位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收入及外事部门所属服务企事业机构、出国工作人员的外事服务收入。在不同预算年度中,该类收入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不完全一致。
==简介==
指国有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即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收入。在过去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折旧基金和多余 [[ 流动资金 ]] 等。主要是 [[ 利润收入 ]] ,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承包费、租赁费、 [[ 股息 ]] 、 [[ 股金 ]][[ 分红收入 ]] 等。
中国 [[ 国家预算收入 ]] 科目中类级科目之一。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国营企业的缴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缴国家的利润、事业收入以及由预算收入 [[ 退库 ]] 拨补的企业计划 [[ 亏损 ]] 和 [[ 价格补贴 ]] 。
==发展历史==
中国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企业留用一部分外,绝大部分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 [[ 财政收入 ]] 的两大主要来源。企业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过50%,1960年达63.9%。从1978年起,先后实行 [[ 企业基金制 ]] 和 [[ 利润留成制 ]] ,企业实现利润中留给企业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别是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原来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渠道缴纳,企业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两步利改税以后,企业收入所含内容几次变化,如1991年规定的内容主要有:①未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②实行利改税小型工业企业上缴的承包费、租赁费;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分得的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④按国家规定出售和兼并国有企业的 [[ 产权 ]] 收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