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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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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在汉字的历史上,人们通常把秦代之前留传下来的篆体文字和象形文字称为“古文字<ref>[https://www.sohu.com/na/457519286_209689 什么是古文字,古文字是如何识别出来的],搜狐,2021-03-26</ref>”,而将隶书和之后出现的字体称为“今文字”。因此,“隶变<ref>[https://www.sohu.com/a/464783594_100263297 隶变,变什么了?],搜狐,2021-05-06</ref>”就成为汉字由古体(古文字)演变为今体(今文字)的分界线。
==名词解释==
基线,在测量学中指的是经精确测定长度的直线段;在地理中是指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目的,陆地和海洋的划分界线被称为基线(Baseline)。在[[计算机]]术语中,基线是项目储存库中每个工件版本在特定时期的一个“快照”。它提供一个正式标准,随后的[[工作]]基于此标准,并且只有经过授权后才能变更这个标准。建立一个初始基线后,以后每次对其进行的变更都将记录为一个差值,直到建成下一个基线。
领海基线
所谓领海基线,就是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海洋法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起算线。确定内水区域和确定领海基线是一致的。
基线是根据联合国1958的领海及毗邻地区协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决定下来的,通常是沿海地区的低水线,也称为“直接基线”。如同沿海国家公开承认海图上标志的那样。 在美国,基于联邦法院的决议,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美国基线是沿海较低低水线的平均线,和美国官方在海图上显示的一样。在河口、海湾湾口和复杂海岸线的外部端点,基线绘制将绕过这些地方。基线以内的内陆水体如海湾、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国家主权而被称为国内水体。国际法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有领空、水体、海底和领海底土的主权,并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某些权利,以及有限条件下外国飞机飞越的权利。
1793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当政以来的200年时间里,美国对外宣布的领海是基线外的3海里。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宣布美国的领海是基线外的12海里,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一宣布只是出于国际法的目的而扩展了领海,很明显没有改变国内法的意图。
分类
领海基线主要分两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海洋法公约第五条,“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海洋法公约第六条,“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说明了礁石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地位。
直线基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七条,考虑到海岸的实际状况,在海岸线不稳定或者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某些固定点的连线来确定基线。一般说来,直线基线法确定的领海基线要比正常基线离陆地更远,沿海国可以借此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对直线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限制。诸如对海岸的偏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为基点的可能性。直线基线法的适用场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这两种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群岛国家有特殊的划定群岛基线的方法,详细参见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