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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则
,無編輯摘要
1、受益原则优点:认为对不同个人征收的税应与他们从政府计划中得到的利益成比例。受益原则缺点:忽略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因为收入有限才享受此项服务的事实。
2、支付能力原则优点:根据人们的支付能力征税所以高收入或财产多的人进行税收。支付能力原则缺点:忽略了很多有支付能力的人并未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这些服务的事实。
==评价==
受益原则的使用范畴为准公共产品。社会产品按照其在消费中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众所周知,私人产品最有效的消费方式是市场提供,也就是说由[[消费者]]通过购买取得[[消费权]],其成本通过收费(价格)来弥补。纯公共产品由其特性决定了它的最佳消费方式是由政府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其成本通过税收来弥补。弥补纯公共产品成本的税收大多采用能力原则,这与税收义务说是一致的。义务说又称为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所倡导的税收牺牲说,又经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进一步完善。义务说强调国家的权力,认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国家可以强制人民纳税,人民纳税是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准公共产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不完全或不充分的[[公共物品]],它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部分性质。准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价格排他公共产品、拥挤性公共产品和外部性公共产品三类。
(1)价格排他公共产品最典型的例子是路桥,路桥既可以通过设立[[收费站]]收费来弥补路桥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也可以运用受益税来弥补其成本。消费方式选择的关键取决于税收成本、税收的效率损失与[[收费成本]]、收费的效率损失之间的比较:税收成本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税收的效率损失取决于征税的方式;收费成本和收费的效率损失由收费的难易程度及产品需求曲线的弹性决定。由于收费缺乏[[权威性]],收费的难度很大;由于我国公众的收入水平低,需求弹性较大;收入的使用缺乏规范性和约束机制,因此造成收费成本较高,收费的效率损失较多。实际上,在价格排他条件下,收费最能体现受益原则,但是我国现时期的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能力原则来运作的,严重背离了收费的基本理论依据(受益原则)。在这个背景下,“[[清费立税]]”也就成为我国政府的必然选择,而开征[[燃油税]]以替代不规范的道路收费仅仅是这项工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