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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市施行的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五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 <ref>[https://www.sohu.com/a/283598787_99916599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ref> 、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地方立法计划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