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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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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是1987年北京地区民营科技实业家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 [[ 社会团体 ]]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1987年,由北京地区的民营科技实业家以自愿原则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 [[ 民营企业 ]] 界最早成立的协会之一。
===主要成员===
凝聚了众多北京市三代企业家 [[ 代表 ]] ,在册会员400余家
===发展目标===
建设一个具有强烈使命感、强大凝聚力、强劲 [[ 创新 ]] 意识的优秀品牌协会,使北京民协真正成为一个融合了众多资源的优秀平台,一个展现民营科技企业品牌的窗口,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家群体组织
==服务体系==
各具特色的八大服务平台:
理论研究中心——解读民营企业 [[ 发展 ]] 中遇到的典型问题;
企业家咨询顾问团——由资深企业家组成,将长年沉淀的企业经验管理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与企业分享;
CTO俱乐部——为企业 [[ 技术 ]] 总监、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企业HR俱乐部——专业人员解析,与会人员互动,盘活企业人力资源;
金融专业委员会——搭建企业对话桥梁,探索以企业联盟的方式,加强并放大民营企业资本运作实力的有效途径;
软件高层沙龙——关注 [[ 软件 ]] 业动态,探索企业专业化联盟之路;
培训专业委员会——传播企业管理智慧,帮助企业练好内功;
海外事务委员会——整合国际化合作信息与 [[ 资源 ]] ,推动企业和协会国际化进程
===特色服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政府委托民间 [[ 组织 ]] 承担政府专项工作;
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全国率先实验范例;
中关村企业家天使投资联盟——50位成功人士自愿发起为创业者提供导师服务
多渠道的信息服务和宣传:协会积极开拓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服务和宣传平台,通过协会内刊《动态》、《北京民营企业情况反映》以及协会网站等为会员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 服务 ]] ,多角度地报道协会工作和民营科技业界的最新动态,提升协会及会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加大社会各界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关注度,向公共政策制定者提供深入、全面的素材。
通过整合与协会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及专业服务机构等资源,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北京民协已经形成了以八大服务平台为基座,三大专项特色服务为支撑,日常性服务、中介及专业服务、人才服务、 [[ 品牌 ]] 服务、融资服务、政府专项服务等逐级递升的“梯次”服务架构,织就了多方位立体化的服务网络,为会员企业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优质服务。
今天的中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跨越了起飞创业阶段,逐步成长为中国 [[ 经济 ]] 的主力之一,正面临着做强、做大、做好的新的时代机遇与战略选择,今天的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因此也承担了更多新的职责,打造一个高效务实的民营企业服务平台,承诺于心,服务于形,这是新形势下北京民协责无旁贷的使命。
==获奖记录==
2004年全国民营科技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奖
第十、十一、十三届北京技术 [[ 市场 ]] 金桥奖集体奖
2007年度北京市科协系统文明单位
北京市第九届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
京市第七届“ [[ 科技 ]] 之光”辉煌二十年纪念奖
2008年度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组织工作优秀单位
2008年度北京市科协系统文明单位
第二十四届北京市 [[ 企业管理 ]] 现代化创新成果优秀组织奖
2009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奖
2009年度中关村协会组织工作优秀单位
2009年全国先进 [[ 社会组织]]
2009年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
2009年度 [[ 首都 ]] 文明单位
中国自主创新杰出贡献奖
==会员权利==
北京民协会员分为 [[ 注册 ]] 会员和非注册会员。注册会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会员。
各层级注册会员均可免费享受以下服务:
· 企业家以个人名义入会后,所 [[ 领导 ]] 的企业同时成为北京民协会员单位,享受相应级别的会员服务
· 享有参加相应级别会议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获得部分或全部北京民协通过 [[ 电话 ]] 、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提供的有关政策、管理、项目推介、合作交流等各类有价值的信息
· 获得免费参加北京民协各平台、专项活动的相应名额
· 获得企业管理、 [[ 法律 ]] 、政策等方面的个性化、一对一的咨询服务
· 通过北京民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每月获得北京民协内刊《动态》
· 在北京民协网站和内刊《动态》上介绍企业相关 [[ 信息]]
· 免费在北京民协网站上做企业网址链接
· 优先获得参加较高层级的社会活动、会议的机会
· 优先获得政府 [[ 政策 ]] 性支持和典型企业、项目的重点推荐机会
· 优先获得各级评先选优等集体或个人社会荣誉及担任社会职务的被推荐机会
· 获得4人/次的免费名额参加北京民协 [[ 组织 ]] 的相关活动
· 免费获得北京民协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在限定范围发布的重要信息
===二、常务理事===
· 获得政府政策性支持和典型企业、 [[ 项目 ]] 等的重点推荐机会
· 获得相关评选活动的被推荐机会
· 获得3人/次的免费名额参加北京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 免费获得北京民协部分重要 [[ 信息]]
===三、理事===
· 获得 [[ 政府 ]] 政策性支持和典型企业、项目等的推荐机会
· 获得2人/次的免费名额参加北京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 免费获得北京民协群发的各类信息
根据会员权利与义务对等的 [[ 原则 ]] 和协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如下: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非注册会员可享受如下服务:
· 以优惠 [[ 价格 ]] 参加协会部分活动
· 免费获得协会内刊《动态》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N-GOVERNMENTAL SCIENCE&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BJSTEA-NG。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院所改制成的民营科技企业、 [[ 服务 ]] 民营科技企业的相关机构及企业家、创业家、发明家等人才群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指针,以“ [[ 桥梁 ]] 、纽带、服务、自律”为核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进企业间以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使本会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代言人”,在区域创新体系与和谐社会建设中贡献力量。
第四条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 [[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技术创新、企业服务、人才 [[ 培训 ]] 、政策调研、信息交流、业务合作、法律援助等。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家的呼声和意见建议;
(二)推动产学研 [[ 合作 ]] ,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
(三)营造创业创新发展环境,疏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障碍,帮助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四)搭建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呼吁民企自律自约,提升民企社会责任 [[ 意识 ]]
(六)维护会员单位和民营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 [[ 经验 ]] ,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成功经验;研究探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政策理论,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开辟渠道,帮助会员获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
(九)开展国内、国际社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企业国际化交流平台;
(十)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和相关 [[ 资料 ]] ,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是以法人身份加入,个人会员是以民营科技企业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发明家、 [[ 专家 ]] 、学者等个人身份加入。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3、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科技 [[ 创新 ]] 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 个人会员
2、有参加本会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3、在专业或 [[ 行业 ]] 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特邀会员
1、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非民营企事业单位;
2、关心 [[ 民营经济 ]] 、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3、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单位联系人或个人会员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 [[ 法人 ]] 证件的复印件;
(四)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由会长根据常务 [[ 理事会 ]] 意见审批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 [[ 政策 ]] 、管理、项目推介、合作交流等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平台、专项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本会在 [[ 企业管理 ]] 、政策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优先获得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推荐机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 纪律 ]]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依照本会会费收取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 行为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会费收取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提交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章程 [[ 规定 ]] 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 [[ 制度 ]] ,会长工作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出席会长工作会并行使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 [[ 代表 ]] 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报请主管单位同意。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批重大 [[ 项目 ]] 的经费支出,代表本会参加和出席重大涉外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的人选;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工作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
(三)监督本会及 [[ 领导 ]] 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 [[ 纪律 ]] ,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一)会员应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 [[ 团体 ]] 及个人资助及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有关主管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 [[ 范围 ]] 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 [[ 章程 ]]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 [[ 机关 ]] 或业务主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财务公司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 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 [[ 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可作为全国性或省市级社会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市各区县相应的社会团体,可接受本会对其工作协调 [[ 服务 ]] 指导。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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