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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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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学会'''成立于1985年6月25日。现在是第四届 [[ 理事会 ]] ,理事长刘家明。共有理事42人,包括主任及委员83人,现有会员2484人,其中院士会员25人。有石油地质、石油工程、石油炼制、石油应用和储运、石油经济5个专业委员会;有组织、科普和教育、科技咨询3个工作委员会<ref>[https://www.sohu.com/a/444511407_160920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流程,收藏] ,搜狐,2021-01-14</ref>,学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机构简介==
学会成立18年来,共举办各种活动423项,平均每年23项。其中 [[ 学术 ]] 交流活动246次,论文5656篇,参加人次15395人;举办知识讲座、竞赛、科普橱窗、培训班、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工厂企业决策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在北京科技周和北京科技交流学术月活动中,北京石油学会举办了多项市科协重点活动,邀请邱中建院士等做学术 [[ 报告 ]] ,召开学术研讨会,并先后举办了数次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青年学术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北京汽车尾气污染》等两项建议得到刘淇市长的批示,为北京成功申办2008奥运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机构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石油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闵恩泽、徐旺、徐承恩、谢济谋等人联合发起 [[ 成立 ]]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ref>[https://www.sohu.com/a/417774794_100274859 什么是: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搜狐,2020-09-11</ref>。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学会在横向联合与社会化方面的优势,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出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促进石油 [[ 天然气 ]] 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 [[ 管理 ]]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石油学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 [[ 章程 ]] ,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北京石油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第八条 注册金额为 [[ 人民币 ]] 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 基本任务
一、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 [[ 交流 ]] 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考察。总结推广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成果和经验。
二、传播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的新 [[ 成果 ]] 、新技术、新经验,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知识,帮助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养青少年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知识的爱好,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合作,引进世界最新科学技术信息。
四、开展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发展 [[ 战略 ]] 、技术政策以及北京市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咨询活动。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团体会员资格。必须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北京企 [[ 事业单位 ]] 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具有 [[ 工程师 ]] 、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它专业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利学技术人员。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准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 [[ 管理 ]] 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团体会员还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举办培训班等权利,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 [[ 章程 ]] 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 [[ 理事 ]] 、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
五、通过重要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 [[ 特殊 ]] 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 [[ 设立 ]] ;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 [[ 工作 ]] 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 [[ 问题 ]] 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 [[ 领导 ]] 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着名 [[ 专家 ]] 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选可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 [[ 财产 ]] ,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二、挂靠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拨款;
三、国内外单位、 [[ 团体 ]] 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四、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五、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上述经费来源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科普教育、 [[ 公益 ]] 活动、办公用费以及奖励为学会活动作出贡献者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 方案 ]] ,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 [[ 社会团体 ]] 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