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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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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监察委员会'''是由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9日,乐山市监察委员会 [[ 成立 ]] 大会召开。市委书记、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彭琳,省纪委副书记贾瑞云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彤主持会议。
现任中共乐山市委常委、 [[ 乐山市 ]] 纪委书记,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喻在岗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 [[ 职务 ]] 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 [[ 行政区域 ]] 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人事任免==
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曾勇辞去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 会议 ]] 决定:喻在岗为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2020年1月15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依法选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喻在岗同志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 纪律 ]]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 道德 ]] 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 [[ 机关 ]] 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 [[ 建设 ]] 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 [[ 系统 ]] 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等进行举报。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 [[ 网络 ]] 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 实事求是 ]] 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 [[ 材料 ]] ,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 [[ 法律 ]] 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 [[ 审查 ]] ,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 党员 ]] 、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 [[ 纪律 ]] 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监察改革==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 [[ 山西省 ]]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 改革 ]] 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 国有企业 ]] 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组织机构==
目前,中共乐山市纪委(乐山市监察委员会)机关共有1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 [[ 办公室 ]] 、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十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此外,还有2个下属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和网络政务与电教中心。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20个。市纪委派出纪工委4个。
==相关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乐山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乐山市人民 [[ 代表 ]]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电子投票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 [[ 宪法 ]] 宣誓。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经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经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宪法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经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宪法宣誓仪式由乐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
四、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 [[ 公布 ]] 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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