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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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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衢州市纪委、中共 [[ 衢州市 ]]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衢州市纪委书记:何海彬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关于衢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45号),设置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主要职责是:
中共衢州 主管全 党的 纪律检查 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 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 [[ 教育 ]]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察改革==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 党中央 ]] 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 [[ 领导 ]] ,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现任领导==
副书记
张永亮 [3] 、王光辉、邵晓航
纪委常委
纪委委员
(27名,按 [[ 姓氏 ]] 笔画为序)
王光辉、王国忠、王荣国、毛延新、方宁(女)、向明虎、李水良、杨剑安、杨雪夏、吴海浪、何海彬、张永亮、张群惠、陈晋、陈峰、陈水清、陈志成、陈烈荣、邵晓航、郑勇钦、姜利霞(女)、徐雄强、崔正华、章薇(女)、程立衡、傅正军、温胜浩。
7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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