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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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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监察委员会'''是由 [[ 商丘市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8日,商丘市监察委员会揭牌 [[ 成立 ]] ,标志着商丘市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新成果。
现任中共商丘市委常委、商丘市纪委书记:楚耀华
==选举任免==
2019年4月1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三次 [[ 会议 ]] ,楚耀华当选为商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主要职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ref>[https://www.sohu.com/a/402978409_100276101 公职人员有这些行为,将受到政务处分!],搜狐,2020-06-19</ref>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 [[ 职务 ]] 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 [[ 行政区域 ]] 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ref>[https://www.sohu.com/a/403221239_114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搜狐,2020-06-21</ref>决定。
==监察改革==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 党中央 ]] 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 [[ 查询 ]] 、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 [[ 领导 ]] ,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机构设置===
商丘市纪委机关与商丘市监察委合署办公,共有2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 办公室 ]] 、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党委、调研法规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申诉复查复议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审查调查室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保障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室。
下属1个 [[ 事业单位 ]] :商丘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管理中心)。
实行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32个。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综合业务文件文稿和重要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文、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负责机关 [[ 保密 ]] 工作,协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密码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房管基建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医疗工作;协调做好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工作等。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大中专院校和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 [[ 考察 ]] 、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工作;负责综合舆情的监管、研判和处置工作等。
(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工作,负责受理对市纪委监委机关、所属单位以及市委巡察机构中人事关系在市纪委的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 [[ 党员 ]] 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等。
(五)调研法规室。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规划和计划;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有关制度;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 [[ 法规 ]] 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以案促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纪委牵头的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承办商丘市纪检监察学会的日常工作等。
(六)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监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县级纪委监委报送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分级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 [[ 信访 ]] 举报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等相关部门;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电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对转送市纪委监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和县级纪委监委办理的检举控告进行监督检查,对典型问题交办、督办等。
(七)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 [[ 机关 ]] 、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负责对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处置建议;负责向省纪委监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执纪办案特殊装备和信息查询平台的使用审批;统筹建立健全市管干部廉政档案工作;协调办理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和出国(境)廉政审核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对外合作交流事宜;承担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市管干部及其他重点个案的追逃追赃工作;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八)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处)级党的 [[ 组织 ]] 、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案件质量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申诉复查复议室。负责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十)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 [[ 法律法规 ]] 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监督对象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个责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综合分析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十一)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方)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方)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 [[ 指导 ]] 、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综合分析所联系单位(地方)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承办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方)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联系单位(地方)及其系统做好以案促改、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等。
(十二)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 [[ 机关 ]] 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十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监委机关、所属单位以及市委巡察机构中人事关系在市纪委的正科级领导职务及以上干部,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市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工委监工委、市管大中专院校和市管 [[ 企业 ]] 等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等。
(十四) [[ 信息技术 ]] 保障室。负责规划、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纪委监委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执纪办案特殊装备、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信息技术保障等。
(十五) [[ 离退休 ]] 干部工作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 [[ 教育 ]] 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 [[ 健康 ]] 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