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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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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是由 [[ 唐山市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13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 [[ 成立 ]]
现任中共唐山市委常委、唐山市纪委书记,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穆伟利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 [[ 结果 ]]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 [[ 管理 ]] 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f>[https://www.sohu.com/a/403221239_114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搜狐,2020-06-21 </ref>。
==人事任免==
2019年1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穆伟利为唐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 党中央 ]] 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产生 ]]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55269922_267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ref>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 职务 ]] 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一、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 纪律 ]]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 道德 ]] 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 [[ 对象 ]] 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 [[ 系统 ]] 的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等进行举报。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 [[ 网络 ]] 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 [[ 原则 ]]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 [[ 规定 ]] 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 [[ 法律 ]] 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复审复核===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 [[ 会议 ]] 、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相关派驻(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等。
组织部: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 [[ 干部 ]] 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 [[ 职务 ]] 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及信访举报件移送;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移交的信访举报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 [[ 审查 ]] 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 [[ 指导 ]] 、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负责联系单位(地区)巡视巡察整改落实的日常监督工作;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 [[ 范围 ]] 内的监察事项等。
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制定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业务提供信息技术保障;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网络、视频会议和密码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信息化基础设施、 [[ 计算机 ]] 网络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 [[ 干部 ]] 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及相关派驻(出)机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驻市委 [[ 组织 ]] 部纪检监察组
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 [[ 公安局 ]] 纪检监察组
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 [[ 交通运输 ]] 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 [[ 法院 ]] 纪检监察组
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驻唐山 [[ 银行 ]] 纪检监察组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 [[ 管理 ]] 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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