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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 [[ 机关 ]] 事务工作的事业机构(副厅级),由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办公厅管理。
2021年4月,授予“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 [[ 集体 ]] ”称号。
==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省直 [[ 政府 ]] 采购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 [[ 计划 ]] 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及部分 [[ 事业单位 ]]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管理。
===转变的职能===
1、将局机关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组织、物业管理等 [[ 服务 ]] 性工作,交给直属单位承担。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 [[ 改革 ]] ,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 [[ 政策 ]] 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二)研究全省后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三)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省直 [[ 房地产 ]] 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行政用房基建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及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对省直住房、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审批省直房屋修缮项目,监管修缮工程.管理修缮经费;负责省政府在外地房地产产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直建设用地规划。
(四)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的 [[ 通信 ]] 管理和保障工作。
(五)负责省级领导同志、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老同志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政府采购;根据授权管理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 [[ 国有资产 ]] ;负责编报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在确定的省直公务用车预算数额内,负责具体编制购车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并监督执行;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省直机关会计事务;监管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务资产。
(七)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 [[ 改革 ]] 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负责推行省直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的审核和公房售后的上市交易管理,管理省直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售资金和住房基金。
(八)指导全省机关后勤 [[ 干部 ]] 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按有关规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管理省直机关幼教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绿化、 [[ 计划生育 ]] 、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省直人民防空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人事处
住房保障与综合改革处
公共机构 [[ 节能 ]] 管理处
公务用车管理处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5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老干部 [[ 服务 ]] 工作人员编制4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 [[ 规定 ]] 另行确定。
==其他事项==
(一)保留河北省省直统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行政用房基建 [[ 项目 ]] 立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建设省级干部住宅及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负责省直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征地、设计、施工管理;参与省级行政区域建设规划;承担省直统建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保留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 [[ 改革 ]] 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对省直住房资金进行政策指导;审批省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 计划 ]] ;负责省直推行住房货币化和住房补贴的汇总、申报、审核工作;管理省直公有住房出售、市场准入、交易、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