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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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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是经 [[ 国务院 ]] 同意,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成立于2007年4月18日,2017年4月完成第三届 [[ 理事会]]<ref>[https://www.docin.com/p-2655561197.html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f>换届工作。十五年来,协会坚持服务为本,已形成了在行业具有较高公认度的“重大课题联合研究”等六大品牌支柱业务和“职业技能大赛”等八大新兴业务。协会以品牌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努力为政府、 [[ 行业 ]] 、会员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优质高效服务,为促进我国核能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会员单位==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52家,覆盖了我国核能产业链的各个领域,建立了由决策监督机构、分支专项机构及日常办事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治理体系。其中,决策监督机构包括会员大会、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正在按要求着手监事会的设立 [[ 工作 ]] ;分支专项机构包括5个分支机构、12个专项委员会,为协会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相应的指导与支持;日常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依据业务性质设置综合管理部等共10个部门,相关部门同时履行有关分支专门机构的日常办事职能。协会制修定出台了以协会章程为核心、以秘书处工作规则为基础的协会工作规章和程序132项。
协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核能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 [[ 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337630940_99957472 【涨知识】“社会组织”知多少?],搜狐,2019-08-30 </ref>,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充分信赖的合作伙伴,成为促进我国核能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2020年被国防科技工业局授予定点扶贫工作先进集体;2021年3月,再次获民政部5A级全国社会组织,2021年12月,再次荣获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 [[ 设备 ]] 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 [[ 创新 ]] 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工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 党建领导 [[ 机关 ]] 是中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 [[ 领导 ]] 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 [[ 北京市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核能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法规以及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核能行业 [[ 统计 ]] 工作,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 [[ 指导 ]] 和推动下,组织开展核电厂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活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 科学技术 ]] 奖评奖活动;
六、配合政府部门, , 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 ;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核能 [[ 行业 ]] 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核能行业技术规范、服务准则、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以及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初审;
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业 [[ 规范 ]]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九、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招商推介,促进技术 [[ 成果 ]] 转化,协助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政府委托或行业需要,举办展览会和交易会。
十、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
十一、接受委托,开展本行业信息、 [[ 教育 ]] 、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同境外核能行业组织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三、代表 [[ 行业 ]] 和会员单位,积极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协助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做好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有关 [[ 政府 ]] 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国内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 [[ 章程 ]] ,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 [[ 营业执照 ]] 、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境外法人独资企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联系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 [[ 组织 ]] 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 [[ 自由 ]] 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 [[ 资料 ]] 。
第十三条 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相同。
第十四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和 [[ 联系 ]]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有 [[ 严重 ]]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