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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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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成立于2007年4月18日,2017年4月完成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工作。十五年来,协会坚持服务为本,已形成了在行业具有较高公认度的“重大课题联合研究”等六大品牌支柱业务和“职业技能大赛”等八大新兴业务。协会以品牌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努力为政府、行业、会员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优质高效服务,为促进我国核能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会员单位==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52家,覆盖了我国核能产业链的各个领域,建立了由决策监督机构、分支专项机构及日常办事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治理体系。其中,决策监督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在按要求着手监事会的设立工作;分支专项机构包括5个分支机构、12个专项委员会,为协会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相应的指导与支持;日常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依据业务性质设置综合管理部等共10个部门,相关部门同时履行有关分支专门机构的日常办事职能。协会制修定出台了以协会章程为核心、以秘书处工作规则为基础的协会工作规章和程序132项。
协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核能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充分信赖的合作伙伴,成为促进我国核能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2020年被国防科技工业局授予定点扶贫工作先进集体;2021年3月,再次获民政部5A级全国社会组织,2021年12月,再次荣获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工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核能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法规以及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核能行业统计工作,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组织开展核电厂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活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
六、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核能行业技术规范、服务准则、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以及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初审;
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业规范、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九、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招商推介,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协助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政府委托或行业需要,举办展览会和交易会。
十、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
十一、接受委托,开展本行业信息、教育、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同境外核能行业组织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三、代表行业和会员单位,积极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协助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做好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国内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境外法人独资企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联系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或联系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相同。
第十四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