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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10月8日,是我国首家省级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它是 [[ 北京 ]] 地区人才服务管理的行业组织,具有 [[ 法人 ]] 资格<ref>[https://www.sohu.com/a/442817565_120924233 民法典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ref>。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诚信 [[ 服务 ]] 和自觉自律,团结会员,组织、协调开展各项活动,推动彼此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起行业管理作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目前由人才服务机构和人事经理两个专业 [[ 工作 ]] 委员会组成,另外设有特聘专家组,在此基础上适当时侯成立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ref>[https://www.sohu.com/a/573694679_121441275 行业协会是什么?协会有什么优?建议收藏~],搜狐,2022-08-02 </ref>的领导机构是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理事会 ]] 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现在协会有48个理事单位,22个常务理事单位; [[ 领导 ]] 班子设顾问、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还设有监事会和自律委员会,规范和监督协会会员的行为。协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BHR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 [[ 北京 ]] 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实施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自律,推进标准化进程,促进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 [[ 北京市 ]] 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开展非营利性服务。 [[ 组织 ]] 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增进会员之间、本团体与国内外其他团体之间的横向交流,推介会员单位形象及产品,搞好各类培训,加强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提出涉及 [[ 行业 ]] 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会员遇到的利益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配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完善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实施行业 [[ 服务 ]] 规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进程;
(四)在会员中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活动, [[ 鼓励 ]] 创先争优,指导并推动会员业务优化升级,以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进行行业自律和行风监督,加强行风评议监督,严格行业自律,维护 [[ 行业 ]] 信誉,反对各种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或团体作出相应处理,维护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受政府委托进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 [[ 统计 ]] ,开展业务咨询,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研究,编辑出版由会员提交的优秀论文集,指导人力资源服务实践;
(八)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 [[ 工作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 团体 ]] 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取得各级 [[ 政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法人实体,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 [[ 团体 ]] 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服从本行业的服务公约,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 [[ 团 ]] 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 [[ 章程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 [[ 理事会 ]]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领导 ]]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 [[ 理事 ]]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相关人士为本 [[ 团体 ]] 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由43名常务 [[ 理事 ]] 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 领导 ]]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 [[ 理事会 ]] 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 [[ 产生 ]] ,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 [[ 领导 ]] 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 [[ 纪律 ]] ,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