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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1980年3月,是由云南省环境科技工作者志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 [[ 公益 ]] 性、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地方环境科技 [[ 社会团体 ]] 。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主管部门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宗旨 :==
以“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组织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发挥学会人才荟萃、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 [[ 学术 ]] 交流、环境科技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环境科技队伍素质的提高;维护环境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实现生态文明省做出贡献”为宗旨。
==学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并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团体的联系。(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为国家和省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环境科学技术培训,推广环保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四)组织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 [[ 论文]]<ref>[https://www.sohu.com/a/357316065_100173505 什么叫论文,常见的论文类型有哪些?],搜狐,2019-11-29</ref>集,利用学会网站为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 [[ 信息 ]] 服务。(五)提供环境技术咨询 [[ 服务 ]] 。(六)评选优秀论文,推荐科技成果及优秀技术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七)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八)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组织机构: ==
学会下设20个片区及9个专业委员会。20个片区:十六个州市、省级环保 [[ 系统 ]] 、大专院校、省级行业及企业片区;9个专业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委员会、环境工程专业委员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环境辐射专业委员会、环境监察专业委员会、环境宣教专业委员会、智库专家专业委员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学会秘书处下设 [[ 办公室 ]] 、学术部、科普活动部、国际合作部、会员管理部、咨询部、研发部、市场部、信息部、西部动态编辑部及排污许可证技术组。
==学会章程(节选)==
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 [[ 中国共产党 ]] 领导下的由云南省环境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并经云南省民政厅依法核准成立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地方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广大环境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宗旨:倡导奉献、 [[ 创新 ]] 、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全省环境企事业单位及环境科技工作者,发挥学会人才荟萃、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学术交流、环境科技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公众环境 [[ 意识 ]] ,促进环境科技队伍素质的提高;维护环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实现生态文明省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 [[ 法规 ]] ,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云南省民政厅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 [[ 昆明市 ]] 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写字楼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 [[ 学术 ]] 思想,并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团体的联系。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 [[ 考察 ]] ,为国家和省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
(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环境科学技术 [[ 培训 ]] ,推广环保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四)组织编辑出版 [[ 环境保护 ]] 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集,利用学会网站为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提供环境技术咨询服务。
(六)评选优秀论文,推荐科技成果及优秀技术人才。 [[ 表彰 ]] 、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
(七)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
(八)承担 [[ 政府 ]] 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类别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与环境密切相关科技团体和企 [[ 事业单位 ]] ,个人会员为支持本会工作的环境理论和实践工作者。
第八条 加入本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会员 [[ 管理 ]] 部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会员管理部编发会员证号,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参加本会评选的“优秀环保科技工作者奖”、“青年科技奖”、“优秀学会工作者奖”。
(七)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八)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撰写 [[ 学术论文 ]] 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四)个人会费每人每年交纳50元或以上,团体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缴纳2000元或以上。
第十三条 中止会员资格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理事会 [[ 讨论 ]] 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 代表 ]] 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提前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限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 讨论 ]] 解决本会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换届方案,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推荐理事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 [[ 产生 ]] ,须过半数有效选票才能当选,会员可以通迅投票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投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权限和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 秘书 ]] 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 [[ 计划 ]] ;听取、讨论和通过理事长、秘书长年度工作报告;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年度财务账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 专家 ]] 、学者和兼任过本会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以荣誉称号或聘为本会顾问委员;
(八)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工作 ]] 需要可增加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4名。秘书长1人。理事长主持本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 团体 ]]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 [[ 日常 ]] 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云南省科协同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必须服从本会章程,并在 [[ 名称 ]] 前必须冠以“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字样。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