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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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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2006年12月18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公益性公募组织;是由原总后卫生部保健局局长王文中任理事长、一批医药界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 [[ 企业家]]<ref>[https://www.sohu.com/na/416218878_120825379 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搜狐,2020-09-03</ref>组成的独立社会团体。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 英文 ]] 名称为China Health Promotion Foundation,英文名简称为CH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 基金会 ]]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 [[ 规定 ]] ,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 [[ 健康 ]] 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增强全民健康素质服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 机关 ]] 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 [[ 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组织开展 [[ 健康 ]] 促进活动,推动实施慢病防控工作;
(二)支持健康管理学科建设,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
(三)支持举办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研究和国内外 [[ 学术 ]] 交流活动;
(四)支持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支持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适宜 [[ 技术 ]] 和产品应用研究,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六)支持开展健康促进与恤病助残相关的 [[ 慈善 ]] 信托活动;
(七)支持开展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和精准健康扶贫活动;
(八)依照相关规定,支持健康促进书刊和音像作品的出版;
(九)承办 [[ 政府 ]] 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同意本基金会宗旨和 [[ 章程 ]]
(二) 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能为健康促进事业作贡献;
(三) 热爱健康促进 [[ 公益 ]] 事业,在国内外健康促进和医疗保健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 [[ 理事会 ]]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 结果 ]]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本会 [[ 管理 ]] 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三)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 有执行本会决议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五) 有 [[ 努力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向本会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 计划 ]]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 [[ 基金会 ]] 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 [[ 会议 ]]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 [[ 理事 ]] 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 章程 ]] 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 [[ 会议 ]] 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 理事 ]] 、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 [[ 机关 ]]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 [[ 资料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 [[ 法律法规 ]] 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 [[ 理事 ]]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 [[ 政治 ]] 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 检查 ]]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有关机构 [[ 开展 ]] 工作;
(五)审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的实施方案;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 [[ 公益 ]] 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 [[ 管理 ]] 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拟订本会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计划 ]] ,报理事长审批,并负责对人员管理;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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