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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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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学会''', [[ 英文 ]] 全名“GUANG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 [[ 社会公益 ]] 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 [[ 事业 ]] 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 [[ 社会主义 ]] 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 [[ 中华民族 ]] 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广东省土地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土地学会, [[ 英文 ]] 全名“GUANG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 [[ 社会公益 ]] 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 [[ 百花齐放 ]] 、 [[ 百家争鸣 ]] ”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以及挂靠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对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 广州市 ]] 环市东路468号6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 [[ 学术 ]] 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自主创新;
(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 [[ 科学技术 ]] 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开展 [[ 继续教育 ]] ,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 [[ 项目 ]] 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发挥学会优势,参与并承担技术 [[ 标准 ]] 制定,资质认证;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 [[ 翻译 ]] 土地科技书刊;
(七)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 [[ 合作 ]] ;
(八)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 [[ 成绩 ]] 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促进土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
(九)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 土地 ]] 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 [[ 社会公益 ]] 事业;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 [[ 章程 ]] ,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 [[ 工程师 ]] 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2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 [[ 管理 ]] 人员和科技人员;
4、热心学会 [[ 事业 ]] 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贡献的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 [[ 教学 ]] 、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 [[ 介绍 ]] 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 [[ 科技 ]] 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 [[ 培训 ]] ;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本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 [[ 严重 ]]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