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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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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学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我国光学与 [[ 光学工程 ]] 等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民间学术团体。 学会以团结国内外科学家、 [[ 工程师 ]] 、学者和学生为光学与光学工程等领域推动与实现科技发展为宗旨。
==学科设置==
目前学会成立了24个专业委员会和8个工作委员会,个人会员数超过一万五千人。学会自成立以来,与 主要光学国际组织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从1987年起,中国光学学会成为国际光学委员会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Optics,ICO)成员。 中国光学学会同国际光学工程学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SPIE)、 [[ 美国 ]] 光学学会(Optical Society of America,OSA)、 欧洲光学学会(European Optical Society,EOS)、 [[ 日本 ]] 光学学会(Optical Society of Japan,OSJ)、韩国光学学会(The Optical Society of Korea,OSK) 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中国光学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光学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 [[ 社会组织 ]]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发展我国光学科技 [[ 事业 ]] 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光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光学科学与 [[ 技术 ]] 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光学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光学科学与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光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光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三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 [[ 发展 ]] 、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光学及光学工程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活跃 [[ 学术 ]] 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原始、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服务于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自主 [[ 创新 ]] 能力。参与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促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 [[ 传播 ]] 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扞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与光学相关行业的企业发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光学 [[ 科学技术 ]] 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光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 [[ 道德 ]] 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 [[ 政治 ]] 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七)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 [[ 政策 ]] 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 [[ 合作 ]] ,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开展 [[ 继续教育 ]] 和培训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可以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 [[ 学生 ]] 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会士。外籍人士可申请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学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学科的在读本科生、 [[ 研究生 ]]
普通会员:从事光学与光学工程相关工作的 [[ 科技 ]] 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
高级会员:具有三年以上会员会龄,在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成绩显着的会员。
终身会员: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取得重要 [[ 成果 ]] ,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会士:由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从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取得突出成果,热心学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中评选 。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 [[ 专业 ]] 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缴纳会费,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外籍、港澳地区的上述组织除外)。
(三)外籍会员:在光学与光学工程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成为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 [[ 章程 ]] 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 [[ 规则 ]] ,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将通知会员补交;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会员2年无故不参加学会 [[ 组织 ]] 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学术 [[ 道德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 [[ 范围 ]] 、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全国会员 [[ 代表 ]] 大会通过;对会费使用制定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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