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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5月25日,是 [[ 中国银行业协会 ]] 领导下的研究性专业组织,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机构简介==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研究委员会,首届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39家 [[ 银行业 ]] 金融机构<ref>[https://www.sohu.com/a/236979023_402181 我国金融机构有哪些?金融机构有什么功能?] ,搜狐,2018-06-21</ref>。
研究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研究合作机制,联合行业研究 [[ 资源 ]] ,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把握 [[ 行业 ]] 发展动态,以便最大限度地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协商、合作、共享。
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全体成员 [[ 会议 ]] 的执行机构为常委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研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中国银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机制,推动行业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二)组织、协调、参与跨国、跨行业的合作研究项目,推动与其它国家、其它行业间研究 [[ 合作 ]] 水平的提高;(三)联合各银行研究力量, [[ 组织 ]] 、协调中国银行业合作课题研究项目,追踪银行业热点问题,开展银行业调研活动,发布银行业研究成果;(四)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搭建规范、专业、高端的学术交流平台;(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 [[ 规则 ]]
第二条 研究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领导 ]] 下的研究性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研究合作机制,联合行业研究资源,共享行业研究 [[ 成果 ]] ,把握行业发展动态,以便最大限度地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研究委员会的工作 [[ 原则 ]] 是自愿、协商、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研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国银行业研究 [[ 合作 ]] 交流机制,推动行业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二)组织、协调、参与跨国、跨行业的合作研究 [[ 项目 ]] ,推动与其它国家、其它行业间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
(三)联合各银行研究力量, [[ 组织 ]] 、协调中国银行业合作课题研究项目,追踪银行业热点问题,开展银行业调研活动,发布银行业研究成果;
(四)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 [[ 学术 ]] 交流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搭建规范、专业、高端的学术交流平台;
(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研究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ref>[https://www.sohu.com/a/242684371_645307 加入协会不可不知的好处],搜狐,2018-07-22 </ref>的会员单位承诺遵守本 [[ 规则 ]] 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研究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 [[ 会议 ]] 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研究委员会研究 [[ 资源 ]] 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委员会工作 [[ 规则 ]] 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全体 [[ 会议 ]] 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研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研究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研究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研究 [[ 资源 ]] 支持;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 [[ 研究 ]] 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全体会议代表由成员单位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全体会议 [[ 代表 ]] 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二)选举研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研究委员会年度 [[ 工作 ]] 要点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研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相关 [[ 部门 ]] 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 [[ 根据 ]] 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 [[ 原则 ]]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研究专长、参与意愿等因素 [[ 产生 ]] ,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常委单位。
常委委员由常委单位推荐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常委委员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 [[ 职务 ]] 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二)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三) [[ 组织 ]] 、协调行业合作研究活动;
(四)选聘 [[ 办公室 ]] 主任、副主任;
(五)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研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临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 [[ 代表 ]] 常委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 [[ 国家 ]] 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 [[ 方式 ]] 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分管研究工作的行级 [[ 领导 ]] 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研究专长、参与意愿等因素 [[ 产生 ]] ,上述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 [[ 领导 ]] 下主持研究委员会工作。
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研究委员会各项 [[ 重要 ]] 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 [[ 理事会 ]] 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委员会设 [[ 办公室 ]] ,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研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一)组织研究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 [[ 会议 ]] 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研究委员会 [[ 日常 ]] 管理工作;
(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向协会 [[ 秘书 ]] 处提交年度预算,用以支持研究委员会的运作;
(六)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研究委员会负责修改和 [[ 解释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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