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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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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遵循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价值伦理,联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社工机构、志愿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咨询指导、为社工与志愿者合作服务提供科学评估,为全省社工与志愿者服务工作多做贡献。

==机构简介==

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是(下简称广东社志促进会)在2012年12月5日(第27个国际志愿者日)广东省社工委、文明办、民政厅、社会保障厅、团省委领导为其揭牌成立的,这也是中国首个省级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成立。于2013年1月31日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并于2017年7月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

==宗旨==

广东社志促进会以遵循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价值伦理,联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社工机构、志愿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咨询指导、为社工与志愿者合作服务提供科学评估,为全省社工与志愿者服务工作多做贡献为宗旨。

服务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状况的调查研究、完成调研报告、教育培训、交流沟通;开展社工与志愿者合作的试点服务,培育示范服务项目,面向全省推广普及;举办社工与志愿者研讨会,提升会员开展社工与志愿者合作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巧;为社工机构、志愿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咨询指导、为社工与志愿者合作服务提供科学评估。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价值伦理,联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社工机构、志愿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调查研究和咨询指导、为社工与志愿者合作服务提供专业督导和科学评估,举办社工与志愿者研讨会,为全省社工与志愿者服务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组织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与志愿服务教学、培训和研究的专家、学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与志愿服务;

(二)开展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状况的调查研究、完成调研报告、教育培训、交流沟通;

(三)开展社工与志愿者合作的试点服务,培育示范服务项目,面向全省推广普及;

(四)为社工机构、志愿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咨询指导、专业督导,为社工与志愿者合作服务提供科学评估;

(五)举办社工与志愿者研讨会,提升会员开展社工与志愿者合作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巧;

(六)开展会员志愿组织督导、志愿项目创新、志愿文化传播、志愿服务培训与理论研究;社会工作督导、培训、研究与传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与文明实践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社区营造与青少年成长,研究成果无偿提供予公益社团、社会组织与志愿组织参考。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公益性、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的个人有一定的理论成就或实践成就,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公益性、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组织有一定成就和较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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