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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1996年11月与广东省注册审计师协会合并对外统称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 社团 ]] 组织。本会是中国注册 [[ 会计师]]<ref>[https://www.sohu.com/a/333153265_120218884 注册会计师证,为什么会被那么多人推崇,价值真的有那么大吗?],搜狐,2019-08-12 </ref>协会的地方性组织,行政上受 [[ 广东省财政厅 ]] 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宗旨:==
服务、监督、 [[ 管理 ]] 、协调。包括: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服务; ; 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 ; 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 ;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 指导、监督注册 [[ 会计师 ]] 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 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 ; 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 [[ 秘书]]<ref>[https://www.jy135.com/zhichang/69928.html 如何做好秘书工作],聚优网,2021-12-20</ref>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机构包括综合部、监管部、 [[ 考试 ]] 培训部、会员部、信息部5个职能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 [[ 法律 ]] 、 [[ 法规 ]]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GDICPA。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 [[ 社会团体 ]] 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 [[ 管理 ]] 、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监督会员保持执业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 [[ 关系 ]]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广东省财政厅、 [[ 广东省民政厅 ]] 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 [[ 指导 ]] 和协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群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
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邮政编码:510045 ,网址:http://www.gdicpa.org.cn 。
===第二章 职 责===
(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 [[ 管理 ]] ;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和整改等提出意见;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规则 ]] 的贯彻实施;
(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 [[ 制度 ]] ;
(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对会员违反 [[ 法律法规 ]] 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八)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 [[ 职业道德 ]] 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 [[ 理论 ]] 研究;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 [[ 事业 ]] ,提升行业形象;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 [[ 社会公益 ]] 等活动;
(十六)指导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 考试 ]] 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和 [[ 团体 ]] 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 [[ 学习 ]] 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 [[ 资料 ]] ;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 [[ 工作 ]] ,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 [[ 管理 ]] ;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 [[ 教育 ]] 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 [[ 规章 ]] 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 [[ 资料 ]] ;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 [[ 规章 ]] 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维护注册会计师 [[ 行业 ]] 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八)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九)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 [[ 条件 ]] ;
(十)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执业会员个人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换发团体会员证;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 [[ 自然 ]] 取消,并注销团体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参照 [[ 中国 ]]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