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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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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 [[ 社团 ]] 法人地位的非赢利<ref>[https://www.sohu.com/a/198251682_100021734 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别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ref>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 [[ 海峡两岸 ]] 经贸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协会组织成员==
荣誉会长江丙坤 海峡交流 [[ 基金会 ]] 董事长
会长许胜雄 金宝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长许胜雄 金仁宝集团董事长
常务 [[ 理事 ]] 林苍生 统一集团总裁
常务理事赵藤雄 远雄企业团董事长
常务理事王光祥 三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理事蔡裕庆 车王电子 [[ 股份 ]] 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刘兆凯 东元电机(股)公司董事长
理事马玉山 冠德企业集团董事长
理事韩家宇 大成 [[ 长城 ]]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林坤铭 首席 [[ 财务管理 ]]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林伯实 台玻集团总经理
理事曹世忠 宏全国际集团总裁
理事江永雄 [[ 皇冠 ]] 企业集团董事长
理事张广博 良机国际集团董事长
理事欧阳明 成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潘仲光 东方 [[ 高尔夫 ]] 国际集团总裁
理事赖正镒 乡林建设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长叶国一 英业达集团董事长
监事李耀铭 广隆光电 [[ 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武越夫 [[ 律师]]
监事谢士沧 亚洲华人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
监事朱炳昱 [[ 台湾 ]]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问张文雄
会务人员
[[ 秘书 ]] 长郭励诚
副秘书长林义煊
会员郑克彬 健和兴端子公司董事长
会员蔡清渊 致远 [[ 管理 ]] 学院董事长
会员陈荣东 惠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蔡亦文 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郑重 康宁 [[ 生活 ]] 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会员陈燕木 运时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林荣德 冠军集团董事长
会员吴德铨 立隆电子 [[ 工业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欧正明 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协会相片集
海峡两岸经贸 [[ 文化 ]] 交流协会相片集(7张)
==协会章程(节选)==
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50197877号函同意筹组
发起人及第一次筹备会 [[ 讨论 ]] 通过
第二次筹备会确认前项会议记录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 [[ 公益 ]] 社团。宗旨为推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 [[ 中华民国 ]] 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置分支机构<ref>[https://www.sohu.com/a/231985972_221394 分支机构那些事,一文全明白!],搜狐,2018-05-17</ref>〈含其他国都市之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规程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 [[ 机关 ]] 核准後行之。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接受公、私机构或个人之委托与合作,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双边经贸、 [[ 文化 ]] 推广与谘询(等)、服务与促进。
二、在不违背现行法令下协助我国民间机构、团体或企业赴大陆地区进行交流访问及合作,并得接受政府相关机关、机构、团体之委托,对等处理受托事务。
三、举办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流合作之研讨会、演讲会、听证会暨双方相互观摩考察等活动。
四、邀请大陆地区产业界、 [[ 学术 ]] 界及其他重要人士来台访问。
五、促进大陆地区台资企业之产业发展及权益保障。
六、推广台湾企业经营精神及文化之 [[ 传承 ]] 、交流。
七、其他以增进双边经贸、文化交流等事宜。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主要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要为台湾陆委会、台当局 [[ 行政管理 ]] 机构文化建设委员会,并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辅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 [[ 中华民国 ]] 国籍,从事或曾任经贸、文化工作者,经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申请加入且经本会同意之公、私立机构、人民团体或依法设立之法人组织。
三、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 [[ 社会 ]] 人士〈协助本会承办各项公共性事务服务工作之公、私立机构或团体〉。
四、荣誉会员: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捐助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
费。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会员权利。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属荣誉性质,非具个人会员之权利。
但其负责人或个人仍可应邀列席会员大会或接受理、监事会之邀请,列席理、监事 [[ 会议 ]]
第八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团体会员每一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 [[ 章程 ]] 、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按情节予以警告或  停权或除名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除名者,即为岀会。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 [[ 事业 ]] 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七款重大事项之 [[ 范围 ]] 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二十一人、监事五人,由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 [[ 理事会 ]] 、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依得票数之高低排序,遇理事、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会长之辞职。
四、聘免 [[ 工作 ]] 人员。
五、授权常务理事拟订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分支机构组织规程、常年会费及入会费之缴交暨调整标准,经理事会审议後提会员大会追认之。
会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主席。为襄助处理会务,会长得指派常务理事若干人为副会长。
会长因事不能执行 [[ 职务 ]] 时,应指定副会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副会长(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会长、常务理事岀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 [[ 主席 ]] 。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本会各项会议之召开及进行,均应遵照「会议规范」之规定行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 [[ 计算 ]] 。会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会务人员编制、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设各种分支机构、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 [[ 组织 ]] ,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得经理事会之决议聘请最高顾问、荣誉会长、名誉理事、荣誉顾问及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如为终生职之荣誉会长、荣誉顾问,需经会员大会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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