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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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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Shanghai Optometric & Optical Association,缩写:SOOA)(简称上海眼镜协会)成立于2004年10月18日,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息委,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现有会员单位230家(如包括连锁、加盟店则为850余家)。根据本协会 [[ 章程 ]] ,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信息发布、编辑出版、会展招商、 [[ 标准 ]] 制定、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
==协会简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上海眼镜协会在行业同仁的精诚合作和支持下,协会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倡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 [[ 政府 ]] 、社会的联系,协助政府在 [[ 行业管理 ]] 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上海和周边地区眼镜业的发展和繁荣。
协会设秘书处、 [[ 办公室 ]] 、专业事务部、传媒部、培训部。秘书处负责协会的 [[ 日常 ]] 工作。办公室负责协会的会员入会、会费收缴、信息工作等。专业事务部负责会务工作、信息交流、对外联络与沟通、提供咨询服务、展会工作等。传媒部负责会刊、网站的编辑和宣传、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等。培训部负责上海及周边地区眼镜行业<ref>[https://www.sohu.com/a/578036673_121397068 中国眼镜行业发展现状及投资前景展望报告],搜狐,2022-08-19 </ref>的等级资格培训,提供初、中、高技师和高级技师的由上海市人保局颁发的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专题培训和国内外最新技术讲座等。协会拥有《上海眼镜网》、《中国眼镜门户网站》和会刊《上海眼镜》。
==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行规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振兴和发展上海眼镜行业,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正常 [[ 经营 ]] 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保障消费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是在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眼镜 [[ 商品 ]] 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本规约所称眼镜商品经营是指从事眼镜商品生产、销售和为消费者提供眼镜配戴所需服务的眼镜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各种经济成分和所有制。
第四条: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 [[ 管理 ]] 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 [[ 生产 ]] 、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诚信经商,优质服务,坚持执行行业经营、服务的有关规范,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共同抵制行业不良商业行为。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提倡依法经营、优质 [[ 服务 ]] ,文明经商,执行行业服务规范,以“质量第一,顾客第一,信誉第一”为服务宗旨,文明经营,礼貌用语,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优良服务,优美 [[ 环境 ]] ,良好的形象,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第七条:同业之间,提倡互谅互让,友好 [[ 竞争 ]] ,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对方,抬高自己,树立行业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增强友谊,加强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八条: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售出商品凡属于质量问题,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出售。企业应对职工进行 [[ 社会责任 ]] 、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第九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在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 法律法规 ]] ,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保持店容、店貌整齐清洁,商品陈列摆列有序,商品明码标价,店堂灯光明亮,营业员须佩带胸卡上岗,穿着整洁,注意形象和仪容仪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第十二条:经营眼镜验配业务的 [[ 专业 ]] 眼镜商店,必须备有符合标准的验光室及必备仪器,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送检。
第十三条:验光师必须由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并颁证的、具有专业 [[ 技术 ]] 职称的人员担任并挂牌上岗,验光实施“三步制”主客观综合检测,即电脑初验测试、人工检影复验和空间适应性试戴。
第十四条:验光处方单应包括姓名、性别、 [[ 年龄 ]] 、职业、左眼、右眼、球镜、柱镜、光轴、近用加光、近用光心距、瞳高和单瞳距、棱镜、棱镜基底取向、瞳距、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备注、验光人员签名、验光日期、验光单位等。
配镜单据应包括配镜者姓名、镜架和镜片的品名、货号、产地、规格、颜色、 [[ 价格 ]] 、光度、瞳距、尺寸、矫正视力等有关参数、配取镜日期、配镜人员签名、经营者的地址、电话及商店联系电话等,配镜单据应为一式多联。
第十五条:定配镜交货时,必须根据配戴者面型进行校配,使配戴者感到舒适清晰,无压痛感。
第十六条:营业员必须当好顾客参谋,热情介绍商品,介绍眼镜使用保养常识,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定配眼镜光度跟踪两个月(属原验配眼镜商店的眼镜),期间感到不舒服验配 [[ 商店 ]] 须负责复验,如光度有误,更换镜片。
第十七条: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重视选择进货渠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商品,坚决堵住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眼镜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商品质检力度,做到不合格 [[ 产品 ]] 不出厂、不出店。
第十八条:验配隐形眼镜<ref>[http://news.sohu.com/a/565378845_120525438 隐形眼镜的这些事,必须得了解清楚!] ,搜狐,2022-07-08 </ref>的眼镜商店,隐形眼镜配戴员须持五级(初级)验光员资质证书及隐形眼镜验配技术上岗证上岗,商店需按有关规定设置隐形眼镜专用配戴室(柜)及建立消毒卫生制度,并做好配前检查及试教、试戴工作。
第十九条:同业之间,提倡互谅互让,友好 [[ 竞争 ]] ,不能以任何形式诋毁对方、抬高自己,树立行业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增强友谊,加强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十条:加强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间交流,积极促进眼镜技术的快速 [[ 发展 ]]
第二十一条: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 [[ 服务 ]] 的权利。经营场地显着位置公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按照上海市眼镜业“ [[ 质量 ]] 包用期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行规公约,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的督促实施与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规 [[ 行为 ]] 的单位,由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 [[ ]] 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给予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直至开除会籍,也可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 [[ 组织 ]] 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经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的 [[ 解释 ]] 权属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理事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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