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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NGHAI SCIENTIFIC ASSOCIATION OF BETTER BIRTH & BETTER UPBRINGING(SHANGHAI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ASSOCIATION )。是由本市妇幼卫生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相关专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其前身是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成立于1993年8月。根据业务发展,于2015年10月增挂“上海市妇幼保健协会”,变更机构名为: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宗旨:==
以贯彻《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健康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内外交流等方式,开展优生优育、母婴安全、妇幼健康等工作;结合行业和专业实际,为会员提供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增进家庭和谐服务。
本会下设5个专业委员会:妇幼保健管理专业委员会;妇女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儿童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出生缺陷防治专业委员会;产后母婴护理专业委员会,正积极筹备妇幼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现有会员198人,团体会员单位25个。
==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章程(节选)==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协会)。
英文名称为:THE SHANGHAI SCIENTIFIC ASSOCIATION OF BETTER BIRTH & BETTER UPBRINGING(SHANGHAI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妇幼卫生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相关专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贯彻《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健康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内外交流等方式,开展优生优育、母婴安全、妇幼健康等工作;结合行业和专业实际,为会员提供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增进家庭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和宣传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热心于优生优育、妇幼保健事业的妇幼卫生工作者和社会人士,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各类业务活动;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学术交流和业务考察活动,沟通技术信息,提高学术水平,组织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促进妇幼保健事业发展;
(三)开展对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各类面向基层的相关学习班、培训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群体的母婴健康科学知识传播,组织开展相关的健康促进和健康咨询活动,组织编制健康教育教材和各类健康教育制品;
(五)积极提供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开展相关技术、方法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六)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项目实施和外部评估等,参与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业务考评标准等;参与有关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等业务工作;
(七)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的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各项有关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和母婴安全的业务活动,包括交流、协作、科研、培训与技术指导,提供社会服务、承办委托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个人会员:
1、从事优生优育和妇幼保健的卫生管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与业务相关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
2、热爱妇幼卫生事业,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社会人士。
(四)单位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科研、教学机构;
2、关心支持,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做出贡献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进行会员信息登记;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应报经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同意;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二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因年高体病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本会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