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上海市重庆商会

增加 10,028 位元組, 1 年前
创建页面,内容为“ '''上海市重庆商会''',成立于2001年3月11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50号3号楼2007室,提供信息,横向联系,经验交…”


'''上海市重庆商会''',成立于2001年3月11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50号3号楼2007室,提供信息,横向联系,经验交流,课题调研,反映企业意见。

==商会简介==

于2008年10月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主管单位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基层党组织领导。

重庆市上海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00余家,汲步零售服务、金融外贸、生产加工、房地产、现代农业、物流、高新科技等多个行业领域,领导班子的组建和会员的构成充分考虑了地域的广泛性和行业的代表性,起点高、规模大,如上海百联、东方航空、浦发银行、绿地、复地、上汽依维柯、重庆光大集团、中豪律师集团等,在重庆乃至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11年5月,商会成立了综合服务业、房地产业、工业制造业三大行业分会,针对性的促进了行业间的经贸合作、信息交流;2012年9月,成立重庆市沪商基金会(筹),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上海商会将始终围绕“构筑商会信息平台,搭建渝沪商机桥梁”的服务宗旨,以打造“创新型、务实型、学习型、服务型”商会为工作核心,以“包容、诚信、睿智”的沪商精神,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广大在渝沪商的合法权益,推进两地经济互动,为重庆、上海的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重庆市上海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上海商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以沪籍在渝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提倡敬业诚信、文明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上海在渝企业的发展;加强沪渝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为会员参与重庆经济建设、开拓重庆市场、繁荣沪渝经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309号58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招商引资、合作交流、信息沟通、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公益事业、组织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沪渝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交纳会费;

4、单位会员对象为上海在渝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2、报理事会批准;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 会员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咨询和服务,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予帮助;

(四) 会员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本商会有监督的权利;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热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 发展本会会员,向本商会反映会员情况;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商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催告仍不缴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六)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方能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53,213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