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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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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学会'''学会英文全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BLSS
北京土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于2002年7月31日正式成立。学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北京地区土地科学学术性的社团组织。截至2008年11月,团体会员单位有107个。
学会挂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其业务上的领导并接受民政局社团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2005年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06年加入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会是北京地区从事土地管理、土地科技、土地经济理论研究和土地开发经营专业人员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地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人民社会团体。
==学会宗旨==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促进土地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不断提高土地工作的科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动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并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围绕土地科技在其相关领域内开展本市与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推动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面向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书籍报刊,传播土地科学信息,以提高全民土地科学素质;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配合业务部门需求,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广大会员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论证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资质认证,举办科技展览等;
组织会员对国家土地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在学会的学术活动中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
==办事机构==
学会经批准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培训部、咨询部和编辑部;其分支机构有七个专业委员会,即:土地经济专业委员会、土地市场专业委员会、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委员会、房地籍信息专业委员会、土地利用规划专业委员会、土地估价专业委员会和土地法学专业委员会;学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为“北京土地学会培训中心”(经批准有正式办学资质)。
学会会刊
学会主办的会刊为《北京土地》(双月刊),作为学会内部刊物,免费发行。
==学会人员构成==
名誉会长:魏成林
顾 问: 石玉林 王利明 潘明才 束克欣 朱留华 郭焕成 柴 强 冯长春
会 长:安家盛
副会长:史贤英(常务) 杨燕敏 牛凤瑞 程 烨 叶剑平 刘洪玉 周卫军 林 坚 洪亚敏 高向军 黄安南
秘 书 长:孙惠林
副秘书长:王黎明 高英军 江 桥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土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BLSS。
第二条本会是北京地区从事土地管理、土地科技、土地经济理论研究和土地开发经营专业人员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地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人民社会团体。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促进土地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不断提高土地工作的科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动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并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在其相关领域内开展本市与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推动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二)面向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书籍报刊,传播土地科学信息,以提高全民土地科学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配合业务部门需求,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广大会员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论证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资质认证,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组织会员对国家土地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在学会的学术活动中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1、与土地管理及其学科有关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多年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学成才并具有丰富实际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凡与土地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勘测、评估、咨询服务、土地开发利用等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学科有关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员会: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入会。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本会发给“北京土地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本会履行团体会员会费制度,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年初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向学会缴纳一定数额的团体会员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涉及团体会员单位退会的应退回团体会员证书,涉及个人会员退会的由学会注销个人会员登记资格。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将书面通知补交;如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