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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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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学会'''(Beijing Forestry Society,BFS)于1955年由 [[ 北京 ]] 地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发起成立,其前身是中国林学会北京分会,1962年正式更名为北京林学会。学会是经 [[ 北京市民政局 ]] 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推动首都林业的发展,是联结北京地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学会宗旨==
——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为 [[ 政府 ]] 提供决策依据
——推动林业科技发展与成果转化
——搭建 [[ 园林 ]] 绿化产业化平台
——促进林业社区发展及绿色新农村建设
——提高公众 [[ 环保 ]] 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会员组成==
截至2009年底,学会会员达2783名,团体会员8个。分别来自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园林绿化系统及各区县林业园林部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在京林业 [[ 企业 ]] 及其他在京国家和市级相关机构。学会有院士7人, [[ 教授 ]] 、研究员459人,硕士以上学历的会员1481人。
==组织机构==
学会下设秘书处、学术评审部、咨询培训部、科普宣传部、国际合作部、科技研发部、 [[ 产业 ]] 促进部、《现代林业》编辑部等八个部门。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开展,管理学会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
==学会章程==
===说明===
一、《北京林学会章程》是根据 [[ 国务院 ]] 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的有关政策和1999年06月01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在原有《北京林学会章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二、《北京林学会章程》经过全体成员的充分酝酿,业经最高权力 [[ 机关 ]]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三、《北京林学会章程》先经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初审合格后,再报正式文本三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加盖章程核准专用章后生效,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交社会团体,一份交登记 [[ 管理 ]] 机关存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林学会, [[ 英文 ]] 名为∶Beijing Forestry Society,缩写BFS。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地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联结北京地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 [[ 桥梁 ]] ,维护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通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 [[ 培训 ]] 、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等活动,为实现首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 [[ 领导 ]]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 [[ 发展 ]] ,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七条本会围绕林业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对影响首都林业全局的重大 [[ 理论 ]] 及林业科技问题进行研讨、论证,为首都林业建设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活动;
(三)组织开展评比、 [[ 表彰 ]] 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及贡献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表彰;
(四)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 [[ 继续教育 ]] 、培训工作、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六)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林业学术团体和林业 [[ 科技 ]] 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七)办好本会主编的刊物及本会的网站,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
(八)创办经济实体,为学会正常 [[ 工作 ]] 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 [[ 章程 ]] ;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资格条件:林业或与林业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 [[ 事业 ]] 、科研、教学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四) 个人会员资格条件:
1. 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 [[ 工程师 ]] 等以上技术水平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
2.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并经市级评审单位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
3.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相关学科组织 [[ 管理 ]] 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林业行政管理干部;
4. 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
5. 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林业的国际 [[ 合作 ]] 与交流,并在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和会徽及本会章程。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 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