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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图书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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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图书馆学会''',是由 [[ 浙江省 ]] 内的图书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 [[ 学术 ]] 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图书馆<ref>[https://www.sohu.com/a/160145026_99894493 图书馆的起源] ,搜狐,2017-07-26 </ref>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协会简介==
第三条 本会以 [[ 马列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237702269_425345 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至今未变,个别结论可以改变],搜狐,2018-06-25 </ref>、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开展图书馆学术活动,从事 [[ 图书馆 ]] 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促进浙江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 [[ 浙江省民政厅 ]] 的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学会挂靠浙江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隶属浙江图书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图书馆学会。 [[ 英文 ]] 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e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缩写为ZPSLS。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开展图书馆学术活动,从事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促进浙江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文化厅的 [[ 领导 ]] 和社团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学会挂靠浙江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业务 [[ 工作 ]] 隶属浙江图书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 [[ 杭州市 ]] 曙光路73号,邮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 [[ 学术 ]] 活动,鼓励学术创新与进步。
(二)加强同国际、国内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三)为本省文化、 [[ 教育 ]] 、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与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四)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发展本省图书馆 [[ 事业 ]] 的建议, , 完成上级机关委托的工作项目;
(五)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 [[ 专业 ]] 咨询和科普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 [[ 继续教育 ]] 、上岗培训及专业技术培训;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 [[ 介绍 ]] 、评定与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
(九)与浙江图书馆联合办好会刊;编辑、 [[ 出版 ]] 、发行图书馆学与图书馆工作的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与事业的发展;
(十)维护会员和 [[ 图书馆 ]]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取得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虽无职称,但大专毕业在图书馆工作3年以上者、中专毕业在图书馆工作7年以上者;自学成才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与一定学术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 [[ 领导 ]] 干部;
(四)团体会员:全省各系统各类型图书馆;各市图书馆学会;支持省学会工作的相关企 [[ 事业单位 ]] ,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 [[ 理事会 ]] 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颁发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与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5.获得本会 [[ 出版物 ]] 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 [[ 资料 ]] ;
3.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 [[ 培训 ]] 等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撰写 [[ 学术论文 ]] ,参加学术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被剥夺 [[ 政治 ]] 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学会的重大活动;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须更换部分理事,更换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 [[ 代表 ]] 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制定学会工作 [[ 计划 ]] ,组织学术年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能。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常务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常务理事会也应至少半年一次。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须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如连任则最多不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 [[ 秘书 ]]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 [[ 代表 ]] 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 [[ 工作 ]] ;
(三)提名副 [[ 秘书 ]] 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