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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是我国 [[ 改革开放 ]] 的新生事物。20多年来,上海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日益完善,办学特色丰富,办学层次多样, [[ 教育 ]] 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为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机构简介==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 [[ 上海市民政局 ]] 批准,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其工作范围覆盖全市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上海民办教育协会的宗旨是:以新时代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思想<ref>[http://news.sohu.com/a/535894680_121106908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搜狐,2022-04-07</ref>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全市的民办教育工作者,学习政策法规,加强民办教育的自律和自主管理,沟通政群关系,反映民意民情,规划学校发展,维护学校权益,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改革研究,分享改革经验,持续促进上海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 [[ 名称 ]] 是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MENT EDUCATION,缩写是 SAN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f>[http://www.cnca.gov.cn/xxgk/rsgl/kldp/201602/t20160219_47173.shtml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ref>的规定,由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民办大中小学、民办 [[ 幼儿园 ]] 和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等,以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自律 [[ 管理 ]] 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遵守国家法律、 [[ 法规 ]] ,发挥协会凝聚、协调、促进、自律的作用,拓展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的渠道,维护 [[ 学校 ]] 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规范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 [[ 管理 ]] 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学习,切实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三)维护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 [[ 管理 ]] 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四)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并向 [[ 政府 ]] 有关部门反映,发挥民办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五)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 [[ 研究 ]] 、应用研究,探求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律,指导办学实践;
(六)推动本市、国内和国际民办(私立)学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共享经验,提升本市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总结推广民办学校的办学经验和 [[ 成果 ]] ,推荐或评选表彰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接受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承办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教育、 [[ 教学 ]] 工作、开展咨询培训、学术研修、承办委托事项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 [[ 公益 ]] 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 [[ 制度 ]] ,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在开展活动中恪守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 国家 ]] 、会员和他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范围为:
(一)经国家 [[ 教育部 ]] 、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民办大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
(二)从事民办教育研究的研究机构;
(三)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研究的专家、 [[ 学者 ]] ,从事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办学人员。
(四)上述(一)、(二)款为单位会员,(三)款为个人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 [[ 章程 ]] ;
(三)符合本会会员入会范围。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 [[ 行业 ]] 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关心、支持本 [[ 团体 ]] 的工作,主动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
(九)参与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 [[ 理事会 ]]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