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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86年10月, [[ 福建省 ]] 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于1997年3月。2007年3月,两会合并为福建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机构简介==
福建省个体私营协会有9个设区 市个协、私协、85个县(市、区)个协、私协团体单位会员近680个基层分会,4300个 会员小组。拥有个体工商户会员90多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会员9万多户,是福建省拥有会员最多的社团组织。作为党和 [[ 政府 ]] 联系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二十多年来,我省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服务个私经济发展、 [[ 服务 ]] 会员为宗旨,履行职能,为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全称福建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简称福建省个私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全省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控股公司及其业主、股东,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 [[ 邓小平理论 ]]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自主创新,诚信经营,奉献社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增进个私企业与 [[ 政府 ]] 的沟通和联系,维护个私企业的合法权益,把个私协会建设成“会员之家”、“企业之家”,为会员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政厅是本会的 [[ 社团 ]] 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 [[ 福州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 爱国主义教育 ]] 、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会员的政治意识,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依法从事 [[ 生产经营 ]] 活动;宣传会员的先进事迹,推荐、表彰优秀会员,推介代表人士,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三)围绕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信息交流、业务技术 [[ 培训 ]] 、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帮助会员开展资金融通工作,提高资本运作能力;组织会员开展商务考察活动,拓展市场覆盖面;
(四)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活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 [[ 政策 ]] 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五)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向党委、人大、 [[ 政府 ]] 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六)指导在会员中建立党、团、工、妇等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监督 [[ 管理 ]] ;
(七)指导市、县、区个私协会开展工作;
(八)开展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 [[ 社会团体 ]] 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委、省 [[ 政府 ]] 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 [[ 章程 ]] ,有参加本会的意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员。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各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
单位会员:经本省各级 [[ 工商行政管理 ]] 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控股公司;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
个人会员: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 [[ 法律 ]] 、法规及政策,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 [[ 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合格;
(四)由 [[ 理事会 ]] 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及 [[ 工作 ]] 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质询和罢免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 [[ 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 [[ 报告 ]] 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协商、选举 [[ 产生 ]] 。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团体和单位会员代表以代表本单位的自然人为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 讨论 ]] 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理事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 开展 ]] 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 [[ 政府 ]] 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