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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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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广东省私(民)营企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成立的,办理了社团登记手续,并挂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名副厅级干部担任“两会”会长。

==服务宗旨==

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为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截止2004年,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196万多户,私营企业38.9万户。另外,中共广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党委,自2001年8月成立以来,正积极地在广大会员队伍中开展党建工作。

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已经具备全面服务的功能:代办边防证、会计证、港澳多次往返证、出国(境)通行证、人才交流、职称评定、档案挂靠、人才落户;协调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引导行业互助互利、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协会职业行为准则是协会会员共同承诺的行为规范,会员在执业中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并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会员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方法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向客户提供含有虚假、偏见、具有误导性或不全面的分析、建议、方案或报告,不得出现技术和程序上的重大遗漏与失误;会员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并保守国家及客户的秘密;会员不应承接超越自身执业范围或能力的业务,不应向客户做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或保证。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私协;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简称GDPPEA。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开展活动。本会由全省私营企业组成,是经广东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引导、促进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职能作用,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机构所在地设在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三) 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结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为政府出台政策和立法提出建议;

(四) 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为私营企业人才落户、职称评定、资金融通、信息交流、出国出境和生产经营服务;

(六) 指导私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教育和督促私营企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 兴办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 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介代表人士;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私营企业同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经济、业务合作,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十) 代表本会签署一切对外合约、协议和有关文件;

(十一) 有权直接代表本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十二) 指导全省各地区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会员===

第七条 凡经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均为本会会员。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私营企业协会均为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动议;

(四) 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四)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六)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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