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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川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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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川渝商会''', [[ 英文 ]] 名The Sichuan and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nan,是经 [[ 长沙 ]] 家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川渝籍在湘企业发起,由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民间社团组织,在省经济协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商会简介==
湖南省川渝商会作为川渝湘三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川渝湘 [[ 信息 ]] 的渠道、密切政府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企业之所长,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并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川渝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三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为主要任务,让大型企业更具有影响力,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让创业者找到更多的 [[ 创业 ]] 机会。实现壮大川渝商实力、铸造川渝商品牌的美好愿景,使之成为川渝湘经济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商会的宗旨是:以乡情为纽带,团结所有在湘的川渝湘企业家、创业者以及致力于川渝湘经济合作的各界人士,构建 [[ 交流 ]] 互动的桥梁,打造资源整合的平台,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促进共同发展,铸就川、渝商 [[ 品牌 ]]
==组织结构==
湖南省川渝商会领导人员及组织机构湖南省川渝商会于2010年9月2日经 [[ 湖南省民政厅 ]] 批准,已正式成立。
==商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川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译名:
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 性质:本会由湖南省范围内四川和 [[ 重庆 ]] 人士所创办的企业或实体,以及四川和重庆的企业或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和连锁店,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为在湘川渝商家提供一个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平台;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湘川渝商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湘川渝商家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川渝商家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大西南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川、渝、湘三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 [[ 办公室 ]] 的业务指导,并接受湖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新河路470号综合办公楼7楼(芙蓉北路伍家岭华悦大酒店后栋)。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 [[ 学习 ]]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 政策 ]] ,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川、渝、湘三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三地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 [[ 帮助 ]] 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 [[ 经营 ]] ,树立“信用川渝”的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 [[ 社会公益 ]] 等各种社会活动,打造川渝商家的品牌形象,促进川渝商会崛起。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广结善缘,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 [[ 信息 ]] 、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和维权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 [[ 项目 ]] 、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通过各种渠道,为加强三地的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 [[ 服务 ]] 。组织会员创办股份制经济实体,搞好会员内部的项目合作、资金调剂。
(十)承办川、渝、湘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川渝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 [[ 经营 ]] 、管理的川渝商家企业或经济实体,川渝企业和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
(二)遵守和拥护本会 [[ 章程 ]]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五)信誉良好,无不良 [[ 经营 ]] 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经会长办公会 [[ 讨论 ]] 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免费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 [[ 信息 ]] 资料以及社会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 [[ 形象 ]] 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 组织 ]]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 [[ 奖励 ]] 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 [[ 理事会 ]] 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 [[ 代表 ]]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 [[ 问题 ]] 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 [[ 会议 ]]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的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 [[ 秘书 ]] 长相同。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 [[ 财务管理 ]] ,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此秘书长也可以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 [[ 湖南省民政厅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和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 社会团体 ]]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 [[ 工作 ]] ,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 开展 ]] 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任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 范围 ]] 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 [[ 办公室 ]] 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 [[ 资产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 [[ 办公室 ]] 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 原因 ]]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备案核销。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 [[ 湖南省民政厅 ]]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八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 [[ 解释 ]] 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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