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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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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于1986年成立,属具有独立 [[ 法人 ]] 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 团体会员,是中国摩托艇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英文名称是Chinese Motoboat Association,缩写为CMA。会址设在北京。
==发展历史==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属具有独立 [[ 法人 ]] 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于1986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Motoboat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本会是中国摩托艇运动的最高 [[ 群众 ]] 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摩托艇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日常工作由 [[ 主席 ]] 、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委会行使其权力。本会下设技术、 [[ 竞赛 ]] 、器材委员会,游艇、水上摩托专项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性工作。本会实行会员制,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摩托艇运动的发展 [[ 规划 ]] 、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和推动 [[ 群众 ]] 性摩托艇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摩托艇运动的社会化。
(3)培训摩托艇运动员、 [[ 教练员 ]] 和裁判员;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主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表演、展览、评比等活动。
(4)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 [[ 技术 ]] ,研究改进摩托艇器材。
(5)选拔、组织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和与各国或地区协会进行友好交往。
(6)参加国际摩托艇 [[ 组织 ]] 的有关活动,和技术交流。
(7)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 [[ 经营 ]] 活动,为摩托艇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建设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和摩托艇运动爱好者,积极推动该 [[ 项目 ]] 的开展;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国家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会员管理==
第一条:根据 [[ 国家体育总局 ]] 有关文件的规定和(93)运协一字20号通知的要求及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为适应我国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摩托艇运动向社会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保证全国各项摩托艇活动的秩序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个人会员代表资格等项工作的管理,有效地推动我国摩托艇运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会员证只作为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证明。会员证分为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是确定某一团体会员有资格参加全国性各项摩托艇活动的有效凭据。个人会员包括运动员、 [[ 教练员 ]] 、机械员、摩托艇爱好者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会员证由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统一注册颁发。每年的第四季度为协会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持有会员证的 [[ 团体 ]] 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参加全国性各项 [[ 摩托艇 ]] 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是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入会要求
(一) 申请书;
(二) [[ 法人 ]] 代表和主要成员情况简介;
(三) 摩托艇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四) [[ 营业执照 ]] 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五) 下属机构和会员情况报告。
(四) 个人常住地址和通讯地址;
(五) 个人现 [[ 工作 ]] 单位。
二、 保证遵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 章程 ]] 、比赛规则和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对个人会员所代表的单位有争议时,以其入会注册表及会员证为判断依据。
第九条:个人会员以会员证 [[ 年龄 ]] 为准。如发现个人会员上报年龄不一致时,以最早报出年龄或报出最大年龄为确定年龄。
第十条:任何一名个人会员只能持有一个会员证,并只能代表一个团体会员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一名因期满或经同意中途退会,以及申请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重新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转会,须在办理完转会手续2个月后,方可 [[ 代表 ]] 新的团体会员参加竞赛或活动。
第十三条:会费:
(一) 团体会员每年须向本协会交纳会费5000元( [[ 竞技 ]] 团体为500元);
(二) 个人会员每年需向本协会交纳会费200元。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在办理转会时,由当事双方协商转会费。
第十五条:本协会采取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的规定办理会员 [[ 注册 ]] 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如有同国家 [[ 法律 ]] [[ 法规 ]]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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