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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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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由于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ref>[https://www.docin.com/p-418180257.html 和平公约 《海牙公约》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 ... ],豆丁网,2012-6-7</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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