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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黑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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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黑龙江商会'''成立于2018年8月5日。于此之前,2018年8月3日,商会召开第一届会员 [[ 代表 ]] 大会,会中姬祥当选陕西省黑龙江商会会长。
==简介==
2018年8月5日上午,陕西省黑龙江商会在 [[ 西安 ]] 正式授牌成立。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还选举姬祥为会长,30余家陕西省级商会<ref>[https://www.sohu.com/a/339901121_99896475 商会建立的意义和作用] ,搜狐,2019-09-09</ref>单位及陕黑两地优秀 [[ 企业家 ]] 代表等300余人参加成立仪式。
陕西省黑龙江商会的成立得到了黑龙江商务厅批准,黑龙江省工商联和 [[ 陕西省民政厅 ]] 等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的深入,陕西与黑龙江两地均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两省经贸合作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黑龙江商会将发挥好 [[ 桥梁 ]] 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陕黑两地社会经济发展。
==目的==
一、信息交流的作用。商会为会员建立沟通的渠道,搭建 [[ 交流 ]] 的平台,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优势互补。
二、反映诉求的作用。及时了解会员的所思所想,主动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分析和发现会员诉求中共性的东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化解 [[ 矛盾 ]] ,向决策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争取 [[ 政府 ]] 的支持。
三、培训提高的作用。定期组织参观 [[ 考察 ]] 、专家讲座、学习讨论等活动,为会员提供 [[ 法律法规 ]] 、国情省情、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各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提升商会的整体形象。
四、宣传会员的作用。针对商会和会员的特点, [[ 策划 ]] 、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调动当地各种传媒的力量,大力宣传会员单位和商会的业务、业绩等,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联谊的作用。发挥商会在联结乡情方面的优势,开展 [[ 健康 ]] 有益的联谊活动,在联谊中增加共识,增进感情,增强团结,从而发挥整体优势和团队力量,开发市场,开展合作,创立事业。同时,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谊,商会与其他商会的联谊,相互切磋共同提高。
==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全心全意为黑龙江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陕西省工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黑龙江在陕西工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 [[ 团结 ]] 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秦及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黑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商会是由在陕西省的 [[ 黑龙江 ]] 籍工商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非黑龙江籍工商企业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企业与两省政府之间,与在陕西省工商组织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全心全意为黑龙江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陕西省工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黑龙江在陕西工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秦及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 [[ 政策 ]] 法规,提高政治和法律素质,坚持 [[ 市场经济 ]] 规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定期开展经济理论、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财务实物等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为黑龙江在陕商企国内外学习考察、商务活动等创造机会。
(二) 协助会员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良好关系,解决黑龙江省工商业主在 [[ 经营 ]] 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各种商务、交流、展销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调研、研讨,向 [[ 政府 ]] 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可行性建议意见,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四) 为来陕投资的黑龙江省客商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以及联络的方便。处理好省政府和客商的委托事项。
(五) 向企业会员单位提供 [[ 信息 ]] 咨询服务,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不定期办好会刊和黑龙江客商网站,广泛交流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六) 为党和政府工作部门积极推荐黑龙江省客商中的 [[ 优秀 ]] 人才,大力宣传会员的创业事迹,弘扬黑龙江客商文化。
(七) 协助 [[ 政府 ]] 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只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商会章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黑龙江省籍具有企业 [[ 法人 ]] 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曾在陕西省工作过,本人愿意加入商会的人士及非黑龙江籍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陕西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业务发展正常;
(四)在某经济领域 [[ 行业 ]] 中有一定影响;
(五)热爱家乡,有奉献精神。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发展 [[ 管理 ]] 部初审;
(三)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投资基金;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 [[ 组织 ]] 的有关活动;
(二)在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 [[ 服务 ]]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 [[ 章程 ]] ,执行商会决议;
(二)自觉接受并完成商会分配和要求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商会的 [[ 社会 ]] 声誉;
(四)按规定向商会交纳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不交纳投资 [[ 基金 ]] ,或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政策和 [[ 理论 ]] 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企业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在黑龙江省籍人士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对商会工作有积极性,有一定 [[ 时间 ]] 和精力领导商会工作;
(六)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队精神。
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一定的 [[ 组织 ]] 能力和决策水平;
(二)企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在黑龙江省籍人士中有一定的威信,热衷于家乡 [[ 事业 ]]
(四)对商会事业有积极性,愿意为商会事业贡献力量;
(五)有 [[ 奉献 ]] 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
第十六条 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会员中产生,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 代表 ]] 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审议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本会投资基金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 [[ 出席 ]] ,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 [[ 理事 ]] (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 秘书 ]] 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业务部门。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表决聘任,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 领导 ]] 和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 [[ 服务 ]]
(五)依照商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65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法人代表由商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人代表人不兼职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投资 [[ 基金 ]] 盈余;
(二)接受赞助和捐款;
(三) [[ 利息 ]]
(四)政府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商会的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一)商会的 [[ 日常 ]] 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定期举行各种商务活动的费用;
(三)会刊、 [[ 信息 ]] 资料的编辑印刷费用;
(四)其他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商会收取会员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会所有经费用于商会业务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商会在会长和秘书长更换之前进行财务 [[ 审计 ]]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 [[ 法人 ]] 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的资产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 事业单位 ]]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商会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商会自行解散或者因为其他 [[ 特殊 ]] 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 机关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商会终止的决议和善后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归陕西省黑龙江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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