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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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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 。婚姻有经过登记的法律婚姻与未经过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之分,故重婚也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之分,两个法律婚、两个事实婚、先法律后事实、先事实后法律的情况,都属于重婚的范畴 ·
重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0年1月19日,民政部表示,“假结婚”、“骗婚”、“重婚”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世界范围内,除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遵循单配偶制,将重婚视为社会不提倡或违法的现象 [6] 。重婚往往伴随着对婚姻中长期承诺的违背,且作为一夫多妻制而稳定下来的重婚现象常常导致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与权力差异 [7] 。正确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定义==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再行结婚的称为重婚者,与明知有配偶者结婚的称为相婚者。重婚是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
==重婚的历史沿革==
===中国===
在社会和家庭中,由于男性在权力和财富上均占据着统治地位,为确保妻子生育出血统纯正的后代以继承大量的财富,中国古代素有“三妻四妾”的传统。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受到了包括婚姻自由思想和一夫一妻制度在内的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此后禁止重婚或者纳妾的观念便具体体现在了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虽然该条最终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但其所传达的观念仍对大理院判决产生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所施行的《民法·亲属》第九八五条虽明确规定禁止重婚,但又通过否认妾的准配偶身份、并认定其为亲属的方式予以变通,仍有变相重婚之嫌。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条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自此,我国才真正将妾制予以废除,建立了实质上的一夫一妻制 [8]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世界===
从历史上看,多配偶制在《圣经·旧约》中就已出现。除了西欧家庭几乎没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外,许多国家的贵族、特权和富人阶级往往拥有多个配偶。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希腊与罗马文化对一夫一妻制的提倡,教会逐渐开始反对一夫多妻,崇尚基督教的欧洲便在数世纪内努力废除多配偶制 [9] 。甚至在基督教成为其正式宗教之前,罗马帝国就通过了严格的反一夫多妻制法律,后来更将禁令扩大到犹太社区 [10] 。17世纪初,英国的世俗法中就已经有了重婚罪 [11] 。 19世纪初期的北美洲,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俗称摩门教—恢复了已是奄奄一息的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创始人约瑟夫·史密斯受到“教会中的长老应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的“天启”。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摩门教徒乔治·雷诺犯重婚罪,自此重婚者便面临若干项指控。1890年,为了拯救摩门教会,它的第四任领导人威尔福德·伍德罗夫正式废弃了一夫多妻制。1892年,加拿大也宣布重婚不合法,因为重婚与1866年英国的“海德案件”的判例相违背:“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自愿结合,不包括第三人” [9] 。 世界历史上,一妻多夫的情况几乎总是出现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如土地无法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在喜马拉雅山区的典型例子中,与放弃做父亲相比,男性宁愿与其他人分享父亲的身份,从而形成有利于投入多产出少的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社会结构 [9] 。 在北美洲和欧洲,单配偶制是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在遭到零星抵抗之后,一夫多妻制基本上已被废除。如今世界范围内,除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外,大部分国家均实行单配偶制 [9]
==重婚的常见类型==
===法律上的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3] 。法律上的重婚,即与配偶登记结婚后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的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
===事实上的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表明了我国民法对事实重婚的约束。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方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其中包括三种情形: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型,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2]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仅约束法律上的重婚,而民法还约束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 [12]
==重婚的成因==
任何与婚姻相关的习惯,包括一夫一妻制,都需要“文化”的支持,个体由于易受文化定势冲击,便无法自觉实行 [13] 。数千年来,我国社会一直允许男性一妻多妾,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就已确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一些民众根深蒂固的封建夫权思想仍无法根除。广州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5%的人包二奶是为了生个儿子传宗接代,有10.4%的人是认为男人就应该妻妾同堂而纳妾 [14] 。 重婚案件通常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渴望立刻离婚进入下一场婚姻,却由于某种原因难以合法离婚 [15] 。如因为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和感情培养而与伴侣感情不和,又因为子女、住房等因素无法直接选择离婚,从而寻找婚外异性非法姘居 [16] 。据上文问卷显示,有27%的男性包“二奶”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好,希望向外寻求感情寄托 [14] 。 有些时候,重婚者希望在拥有共同财产的同时从原配偶的生活中消失,然后在两个配偶都不知道对方存在的情况下再次结婚,从而对一方或双方进行经济或情感上的欺诈 [15]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曾有一42岁的无业男子,四年来仅凭一张巧嘴和若干假公章、假证件,在三四年间通过正当合法渠道接连“娶”四妻,并诈骗110多万元人民币,便是在多重婚姻关系中谋求钱财的典型案例 [14]
==重婚的后果及危害==
===违背义务===
重婚违背了通常在婚姻道德中占主导地位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 [8] ,侵犯了另一方要求陪伴、钟爱和帮助的配偶权 [17] 。重婚现象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给受害方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14] === 不利于夫妻生活与孩子成长===重婚不利于男女两性生活的健康安全和孩子的成长、社会化 [2] 。重婚现象直接危害婚生子女的利益,影响婚生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广州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2000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因丈夫外遇,有29.4%的人认为使他们的子女学习成绩下降,造成心理畸形;有26.5%的认为造成妻子和子女生活困难,有39%的家庭最后导致解体 [14] 。
===违反公共秩序===
重婚违反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民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更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直接挑战 [8] 。两性关系的稳定是婚姻家庭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一夫一妻制度顺应了这一要求,它对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作用。重婚行为挑战一夫一妻制的同时,也挑战了现今婚姻制度存在的价值,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重婚现象的泛滥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隐患乃至灾难性的后果 [18]
===不利于社会稳定===
重婚不利于社会稳定,容易引发家庭暴力乃至遗弃、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因包“二奶”、养情妇等引发的情杀犯罪案件同样日渐增长 [17] 。据有关部门的犯罪率调查显示,2003年到2008年5年内的情杀案件在刑事犯罪当中所占比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最高,平均达到40%以上 [19] 。对于有钱有权者中泛滥的包“二奶”现象,重婚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大批官员,加重了贪污腐败的行为 [17]
==重婚的现状==
===国内现状===
在中国,2014到2019年五年时间内的已公开案件中,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行为被判有罪,其中男性占54%,女性占46%。在这些案件中,单方知情和双方知情的情况各占一半。虽然自1994年起,事实婚姻就不再得到《婚姻法》承认,但在实际案件中,只要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生活,就已构成重婚罪。登记领证、以夫妻名义同居和举办喜宴是三种常被认定为犯重婚罪的行为 [20] 。 此外,“留守配偶”被侵害婚姻关系现象尤其值得关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近五年重婚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显示,超过八成重婚涉案人员为外来务工者。根据统计,涉案人员超过85%为外来务工者。在被认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中,6宗案件的涉案双方均来自异乡,在东莞一起务工的过程中认识、产生感情,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生下小孩,留守在老家的妻子往往成为最后一个知情的受害人。这成为了当前国内一种典型的重婚模式 [21] 。 重婚是基于一夫一妻制度下的一种概念,然而,如今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等多偶家庭,这些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残余。一夫多妻在若干少数民族都仍存在,由于传统观念、家庭势力、财产积累等原因延续至今,如1999年对西藏贡觉县三岩区的调查中,一夫多妻家庭占到了总户数的13.6%。一妻多夫如今仅在藏族、纳西族的少数家庭存在,是曾经农牧民在资源严重稀缺的特殊自然环境下,为有效地繁衍、养育后代而创造的一种家庭制度 [22] === 国际现状===如今,全球绝大多数地方实行单配偶制。此外,在包括中东和亚洲的大片地区,重婚行为合法但并不广泛,而在一些被称为一夫多妻制的国家(许多是在西部和中部非洲),重婚是合法且普遍的 [6] 。联合国于2009年的报告显示,重婚在全世界33个国家是合法或被普遍接受的,这些国家中25个在非洲、7个在亚洲。此外,重婚被41个国家的一部分人或某些群体的法律所接受,这些国家中18个在非洲、21个在亚洲 [23] 。201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只有约2%的人口正处于重婚状态,而这个数字在绝大多数国家只有不到0.5%。世界范围内的重婚大多以一夫多妻的形式呈现,而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采取一夫多妻制与宗教有着重要的关系,如伊斯兰教国家在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中占大多数 [6]
==相关研究==
===民法上对前婚的界定===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32] 。
==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播报==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指导。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等角度强调了安全与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认识婚姻形式、坚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认识自己的性心理变化。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35] 。
== 相关国际文件 播报==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角度对重婚和婚姻自由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缔结婚姻应经双方知情同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与《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强调婚姻应由缔结双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消除对妇女歧视角度强调禁止贩卖妇女,并强调妇女也应有缔结婚约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还应要求所有婚姻必须登记,不论其是根据民法或是根据习俗或宗教法缔结的。这样,国家就能够确保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并规定配偶双方平等、婚姻最低年龄、禁止重婚或一夫多妻并保护儿童的权利 [39] 。
== 全面性教育中的教学内容 播报==
学习目标
重婚违背了正常婚姻关系中的长期承诺,不利于当事人的生殖健康和孩子的成长、社会化,且常常伴随着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与权力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要消除重婚这一违法行为,需要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此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和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和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7] :
► 认同爱、宽容、平等和尊重对于实现婚姻和长期承诺的重要性(态度)。
要点:爱、协作、社会性别平等、相互关心和尊重对于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非常重要
===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健康的家庭功能具有哪些特点(知识);
► 理解为什么这些特点有助于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态度);
学习目标(15~18岁)
要点: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
===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态度);
► 展示避免不健康的性关系可采用的方法(技能);
► 辨别可信赖的成年人,并展现当处于不健康的性关系中时如何向其求助(技能) [7] 。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40] 。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需要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以刘文利主编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全12册)为例,几乎在每个年级的“家庭与朋友”单元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常见疑问1:如何跟孩子谈婚姻中的权利意识?
婚姻在赋予双方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双方权利。婚姻双方都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身的权利。比如:婚姻的选择、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的责任分配都是由两个人共同参与实现的。在婚姻家庭中做出的选择绝不是某一个人的意志,而是双方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权利在婚姻中有时候会产生冲突,这时候也需要两个人以合理、正当的方式解决,切勿夸大自己的权利,或贬低自己的权利,给孩子带来婚姻中权利不平等的概念。
 作为父母,双方都尊重对方的权利,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孩子习得不卑不亢地与人相处的方式,乐观独立地成长。“爸爸妈妈都承担了婚姻的责任,所以都有权利参与家庭事务的决定。”让孩子知道,责任与权利伴随,两者不可分割 [44] 。 
常见疑问2:如何跟孩子谈婚姻中的法律意识?
 
婚姻的形式、内容不仅仅是个人决定的,更有法律上的规定,因而有其社会意义。父母还应该告诉孩子一些有关婚姻的法律知识,如结婚与离婚需登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结婚、重婚、早婚在中国均是违法行为。当然,人们还可以利用法律维权,法律条例是国家层面的规范,也是对平等、权利等意识强化的倡导。告诉孩子法律知识,是让他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更是让他们学会为自己维权找到有力武器 [44] 。
== 典型案例 播报==
男子娶三位妻子生三个娃,三个家安置在一公里内
在苏州昆山,一男子于2015年到2017年内同时和三位女士结婚生子,还将这3个家庭安置在1公里范围内。2018年上半年,第一任妻子发现真相后与其离婚,第二任妻子则报了警。事发后,男子声称他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然也不会接二连三去民政局领证,一次和朋友喝酒时聊了才知道,说我是违法的。”昆山警方调查发现,张某是利用各省之间民政系统结婚登记信息不联网这一漏洞,同时骗过了三位女士。随后检察机关对其提出公诉,以重婚罪对其定罪处罚。广州市司法局提示民众,“重婚罪不是亲告罪,只要公安机关发现有人重婚,如果有人报案(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公安机关可以立即立案侦查” [45]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也需要给孩子普及一些有关婚姻的法律知识,并有意识地学习维权的概念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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