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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移除 23 位元組, 2 年前
人身之損害
人身之損害可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兩類。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者,對於其因此而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需求,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其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等,其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另名譽受損者,可請求回復之。
===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
===積極的義務===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 侵權與犯罪之比較 ==
侵權與犯罪在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
在此不同功能區分之下,侵權行為與犯罪的主觀過錯要件規定自然不同:侵權行為可以包括故意或過失,但刑法則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另外,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法思想與法制下,損害賠償原則上以被害人實際損害為上限,並不像英美法系承認被害人為了懲罰侵權行為人而可以請求鉅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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