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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软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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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软件协会'''成立于1999年09月20日,注册地位于 [[ 常州市 ]] 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2604室,法定代表人为张翀昊。 [[ 经营范围 ]] 包括信息交流、协调、咨询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
==机构简介==
常州市软件协会成立于1999年,提供 [[ 信息 ]] 交流、协调、培训、咨询等服务,是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经济类 [[ 社会团体 ]] 。同时,是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在常州的受理点。
==常州市软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 [[ 名称: ]]: 常州市软件协会(英文名:CHANGZHOU COMPUTER SOFTWAR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地区(含辖市、区)从事软件研究、开发、 [[ 销售 ]] 、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组织起来的地区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在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容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基础上,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常州地区从事软件工作的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计算机应用社会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推动本地区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发改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 [[ 江苏省 ]] 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26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协会是 [[ 政府 ]] 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配合政府做好常州地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规划,制定行规、行约、致力于建设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 组织技术交流、 [[ 合作 ]] 、推广及有偿转让等活动,促进软件技术成果产品化、商品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 努力为会员单位推广新技术、新 [[ 产品 ]] 创造条件,开拓和活跃软件技术市场;
(四) 参加国内、外的 [[ 科技 ]] 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讲习班、培训班和学术活动,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 加强会员单位联系和交流,促进软件研究、 [[ 开发 ]] 、销售、维护、培训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协作,同时,切实保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软件 [[ 行业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 [[ 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 资产 ]] 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 [[ 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 [[ 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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