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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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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义'''是一种在处理问题时,将本地方的利益放在首位,不顾甚至破坏全局利益的思想和行为。<ref>[ ], , --</ref>

==解释==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表现形式==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其中比较突出的产品主要有:烟、酒、药品、水泥、煤炭、汽车等;比较突出的领域主要有:建筑、保险、医疗等。例如,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发文规定:新啤集团为其辖区内铁路局夜市啤酒的惟一经销商,所有摊主只许销售新疆啤酒这一种产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农八师都规定,主要工程项目都应由兵团建工企业承揽;农七师还要求所有工程项目使用的钢门窗必须是该师某企业的产品。

==设置壁垒==

1. 抬高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的“门槛”。对外地产品或服务提出比本地产品或服务更高的技术要求,或以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技术措施,增加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成本,来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2. 增加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外地商品或服务的进入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以削弱外地商品在本地的竞争力。有的地方甚至对外地生产的轿车进入本地市场实行不同标准的入籍费。

3. 限制本地商业机构销售外地某些产品。有的地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服务的专营、专卖、许可等手段,甚至不准本地商业机构经销外地的某些产品,一经发现,轻则没收,重则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4. 设置关卡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一些地方政府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以查扣等手段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

==实行行业垄断==

由于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政府机构既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又直接参与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性活动。这些机构为了增加部门利益,利用其“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或在市场中已经具有的独占地位,实行行业垄断,限制其他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烟草专卖、酒类专卖、邮政、电信、电力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

此外,受部门利益驱动,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企业或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卫生防疫部门利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权力,强制要求经营者购买其指定的消毒柜、消毒液;公安消防部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消防器材;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定路牌广告只能由某家广告公司制作发布等等。

采取行政命令手段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从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无视党纪国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粗暴干预。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猖獗、走私贩私现象严重、偷税漏税问题突出,都与地方政府的纵容与支持有直接关系。

1. 阻挠、干涉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不经地方政府领导或其指定部门的批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执法,履行法定职责。例如重庆市某区一家从事制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多年来大量生产假冒“耐克”鞋等多种伪劣产品,但当地政府为了突出“政绩”,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外来保护企业,执法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涉足该厂检查,致使其违法行为一直得不到查处,该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流向上海、广州等地,最后被外地工商、海关部门查处。

2. 对经济违法行为迁就姑息,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例如,重庆市某区一家重点纺织骨干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大量生产假冒摩托车,违法所得近 30 万元。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案进行查处时,当地有关领导便打招呼,要求大事化小、从轻处罚,使本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犯罪责任的案件最后只能行政处罚,象征性地“表示”一下。

3. 扭曲司法公正,保护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把本地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作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工具,严重扭曲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一些外地的执法机关经过千辛万苦查实企业经济犯罪行为后,当地政府马上就以保护“利税大户”、“经济能人”为由,通过本地的司法机关将外地行政执法机关拒之门外。有的地方审判机关随意行使管辖权,对当地经济利益有利就予以立案和受理,而对本地当事人不利的案件不是推诿拒绝就是设置障碍,千万百计阻止执法。

==成因==

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党性观念不强,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 只顾地方,不顾中央; 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此外,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其他原因还有:

法律法规不健全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在现行法律中,虽然对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些法律限制规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但这部制定于1993年的法律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对应受法律制裁的垄断行为界定较窄,缺乏可操作性。

财税政策有缺陷

1980 年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和 1994 年推行的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后,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国企改革不到位

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观念落后,仍然习惯于在政府羽翼下“等、靠、要”;包袱沉重,步履维艰,创新能力弱; 机制僵化,市场意识淡薄。这样的企业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困境。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市场进入限制、金融倾斜等保护手段,来维持与其有着血缘关系的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市场。

政绩考核有漏洞

行政性分权阶段实行行政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经济增长速度等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性措施,增加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增加政绩,甚至不顾党纪国法,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参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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