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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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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是由 [[ 江苏省 ]] 质量检验协会于1996年11月更名成立的,是各类企业以及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近年来,协会发挥跨行业<ref>[https://www.sohu.com/a/532385457_121337829 为什么跨行业找工作这么难?四招助你轻轻松松实现跨界转行!],搜狐,2022-03-24 </ref>、跨部门、联系广泛的优势,锐意创新,大胆整合,积极打造质协系统服务品牌,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 [[ 成果 ]] ,先后被省民政厅和民政部授予“江苏省先进 [[ 社会团体 ]] ”、“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 [[ 法规 ]] 、方针、 [[ 政策 ]] ,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2、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 [[ 质量]]<ref>[https://www.sohu.com/a/109539297_162522 提升质量宏观管理水平 推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搜狐,2016-08-08 </ref>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 [[ 政策 ]] 、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 [[ 产品 ]] 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表彰奖励质量 [[ 工作 ]]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
4、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 [[ 服务 ]] ,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承办政府委托的技术审查,帮助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 [[ 产品 ]] 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组织有关机构、 [[ 专家 ]] 承担对江苏省商品质量信得过单位、江苏省名牌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技术性审查工作;
7、接受政府、行业委托,实施对产品、 [[ 工程 ]] 、服务质量的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和市场调查;
8、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增强广大 [[ 消费者 ]] 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9、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 社会 ]] 监督作用;
10、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防伪技术 [[ 产品 ]] 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1、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 [[ 法规 ]] 方面的咨询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12、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内外质量中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 [[ 合作 ]] 关系,促进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质量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长三角质量水平,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13、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 [[ 书籍 ]] 资料。建立江苏质量网站,广泛传播质量管理信息;
14、举办 [[ 经济 ]] 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5、承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质量协会。 [[ 英文 ]] 译名:Qualit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QAJ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产品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经济 [[ 管理 ]] 、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 [[ 邓小平理论 ]] 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广大质量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 服务 ]] 活动,努力提高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和质量认证工作者的素质,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维护企业、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质量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质量强企、质量强市、质量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 法律 ]] 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石鼓路2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 [[ 政策 ]] ,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 [[ 规划 ]] 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产品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 [[ 技术 ]] 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
(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承办政府委托的技术审查,帮助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 [[ 水平 ]] ,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积极向 [[ 政府 ]] 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相关行政许可类技术许可与审查工作;
(七)接受政府、行业委托,实施对产品、 [[ 工程 ]] 、服务质量的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和市场调查;
(八)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 [[ 信息 ]] ,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 [[ 行业 ]] 自律、社会监督作用;
(十)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 [[ 设备 ]] 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一)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内外质量中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 [[ 长江三角洲 ]] 地区质量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长三角质量水平,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十三)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建立江苏质量网站,广泛传播质量管理信息;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二) [[ 产品 ]] 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和服务企业。外省、市上述企业在江苏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认证、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 [[ 领导 ]] 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从事多年质量认证、质量检验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六)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及检验 [[ 仪器 ]] 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七)从事质量政策、法律等相关方面研究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
(二)由秘书处核实入会单位(个人)相关资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 建议 ]] 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 [[ 团体 ]] 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的 [[ 职务 ]] 、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触犯刑律的,其会籍及在本团体担任的职务自行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 [[ 标准 ]]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对触犯刑律的会员,撤销其会籍及在本团体担任的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 [[ 理事 ]]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合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 [[ 开展 ]]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一)工作严谨,热心本团体工作;
(二)在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和质量 [[ 研究 ]] 领域有成就、能够承担本团体交付的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年5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合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 [[ 特殊 ]] 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l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秘书 ]] 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 [[ 结果 ]] 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 [[ 财务管理 ]]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 [[ 利益 ]] 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捐蹭;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 [[ 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 [[ 审计 ]] 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 [[ 机关 ]]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 审查 ]] 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直。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 国家 ]]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4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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