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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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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九江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均可接纳为本协会会员。为本协会做出突出 [[ 贡献 ]] 的个人可成为本协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并提交申请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 [[ 资料 ]]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 [[ 组织 ]] 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 [[ 信息 ]] 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 [[ 行业 ]] 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 [[ 自由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 [[ 破产;]];
(二)企业依法撤销;
(三)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 [[ 道德 ]] 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本协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后可自动成为名誉会长候选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会长办公会成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 [[ 理事 ]] 单位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待会员数量发展到一定时考虑设置会员代表大会)。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 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采取自荐、推荐两种方式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 [[ 秘书 ]] 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制定下一届协会的选举办法;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加或撤销工作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至六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日常 [[ 工作 ]] 由会长办公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常务理事会 [[ 报告 ]] 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五)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 [[ 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其他本协会授权处理的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 会议 ]] ,或经三名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长、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依据职权负责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 [[ 工作 ]] 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其组成及任务是:
(一)根据本协会宗旨和工作 [[ 计划 ]] ,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工作,提出建议;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工作计划和组织重要活动,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热心本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履行驻会职责,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且可根据需要,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设立副秘书长,秘书处在秘书长 [[ 领导 ]] 下负责本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协会工作计划的执行。
秘书处职责是: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机构 [[ 开展 ]] 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 [[ 领导 ]] 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 [[ 纪律 ]] ,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九江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在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开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每年度、协会换届或更换 [[ 法人 ]] 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 [[ 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九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办公室 ]] 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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